摩托车深夜在小区被盗,业主向物业公司索赔遭拒;合同条款白纸黑字,法院却两度驳回诉求。当矛盾化解陷入僵局时,检察机关如何在法律框架与民生诉求间找到平衡点?日前,这场持续近两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在重庆市渝北区检察院的依法监督下圆满化解。
2022年6月27日,家住渝北区某小区的王先生发现自己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的摩托车不翼而飞。他立刻报警,并找到物业公司,提出自己缴纳了物业管理费和车位管理费,物业公司应对失窃事件负责。但物业公司却以物业服务合同中已写明“对业主个人财产不承担保险、保管和保证责任”、无证据表明物业服务存在违约为由拒绝赔偿。
2023年1月,王先生将物业公司诉至渝北区法院。开庭时他才发现,物业服务合同中还明确写着“业主对人身、财产安全有特殊保护要求的,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这行黑色的加粗字体,让王先生无言以对。因无法证明物业公司存在过错,王先生一审败诉。申请再审后,法院仍以双方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已履行适格服务为由,驳回其再审申请。
2023年5月,公安机关针对该案的盗窃事实侦查完毕后,将案件移送至渝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6月对犯罪嫌疑人吴某提起公诉。经依法审理,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虽然盗窃者受到了法律惩处,但此次失窃事件中物业公司的责任认定始终让王先生不能接受。“如果物业公司的保安加强巡逻,偷摩托车这么大的动静他们会察觉不到吗?我就想要个说法!”2024年6月,王先生向渝北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在倾听了王先生的困惑和诉求后,承办检察官樊鹏飞耐心解释道:“从现有证据来看,你在原审中未能举示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但我们会进一步查明事实,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启动监督程序,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受理案件后,检察官经复核证据、调取监控录像和讯问笔录了解到,吴某趁保安熟睡潜入车库盗窃摩托车,后将车销赃,赃款也被挥霍一空。
检察官调查搜集的新证据能否认定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渝北区检察院决定就该案是否启动监督程序召开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听证员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现场了解了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检察机关调查搜集到的新证据,并向当事人询问详情。经讨论后,听证员一致认为,新证据能够证明物业公司保安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职责,致使监督申请人的财物被盗,物业公司应当担责。检察官也指出了物业服务存在的问题,并尝试着引导双方和解。
然而,经多次释法说理后,物业公司仍态度强硬,表示不愿意协商和解。2024年9月,渝北区检察院就该案提请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抗诉。一分院经综合分析研判后,向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抗诉。一中院采纳抗诉意见作出再审裁定,指定渝北区法院再审该案。
庭审中,出席再审法庭的检察官对该案证据进行了充分举示和说明,并详细阐明了相关法律规定。
休庭期间,检察官和主审法官再次对物业公司进行释法说理。最终,物业公司表示愿意接受调解。随后,在法院的主持下,王先生和物业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王先生的损失获得了赔偿。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