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办,是一种以漫画或动画角色为原型的玩偶,深受“二次元”爱好者喜爱。借助于网络时代的新形式、新技术、新包装,以手办为例的一系列动漫衍生品热度持续走高。然而,当大大小小的电商平台出现低质盗版的手办时,IP价值或正被侵蚀,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不容忽视。
近期,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涉案3000余万元的侵犯知名动漫手办形象著作权案,揭开了以“二创”之名行复制之实的侵权黑幕。
上下游“一锅端”
境内外制假产业链被捣毁
2023年1月,周女士在某电商店铺购买了两款号称限量预售的圣斗士星矢手办。但收到货后,周女士意识到,这可能是假货,“我咨询过相关正版权利人,他们说没有授权过这个店铺销售和设计该产品。”周女士报警时说。
警方接到报案后,通过周女士提供的线索摸排到案涉电商店铺,发现店铺在没有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售卖知名动漫手办,销售额高达上百万元,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同年3月正式立案侦查。
由于该案销售数额大、涉案人员多,静安区检察院受邀依法介入该案,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以周女士提供的报警线索为突破口,逐层核实上下游犯罪事实,补充调取涉案电商店铺后台收发货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著作权权属证明等关键证据。
“犯罪嫌疑人以正品价的60%至80%销售手办,并以此取得了较好销量。”承办检察官武晶表示。公安机关以此为线索,发现售卖盗版手办的网店背后有稳定的进货渠道,顺藤摸瓜,挖出了一条以王某、韩某为制造方,吴某、包某为代理分销方的横跨设计、生产、销售动漫手办的完整产业链。2024年2月至5月,王某、韩某、吴某、包某4人陆续到案。
2024年8月,该案被移送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查阅卷宗后发现,王某、韩某生产制造的盗版手办非法经营数额较高,且通过吴某、包某销售,产品分销海内外。其中,吴某的销售对象是国内买家,而包某主要负责境外代理,通过设立海外网站展示手办图片并标明单价,在海外App群组内销售牟利。
“虽然包某的销售路径是在境外,但是其实施销售的行为均在境内,所以我们认定对其有管辖权。但该案所涉及的发货单据、销售记录繁杂,如何准确认定境内外非法经营的数额成了难题。”承办检察官介绍。静安区检察院在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基础上,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在海量数据中条分缕析,明确涉案手办代理价、销售价、发货数量及实际销售数量。由于境外网站已经注销,检察机关恢复了上游供货方王某的电脑数据和发货单据,并与包某口供、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固定境外销售记录并计算金额。
“二创”还是侵权?
独创性表达是关键
到案后,王某矢口否认侵权:“我是根据圣斗士星矢动画造型进行修改,二次设计、创作后,委托工厂生产再销售的……”
“现在网上确实有很多‘为爱发电’的粉丝,他们会基于漫画原型进行二次改编和创作,但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关键在于作品是否在原作的基础上具有独创性表达。”武晶介绍,为进一步确认涉案手办形象,静安区检察院在引导公安机关调取买家证言、购买记录、实物图片的基础上,让鉴定机构对涉案形象开展同一性鉴定。
最终,鉴定机构判定王某等人设计、生产、销售的动漫手办均为侵权产品。而王某口中所谓的“设计”和“创作”,只不过是从原版动漫画和正版手办中提取细节,利用3D打印技术生成高精度模型,以此降低仿制门槛。为提升仿真度,王某还会让吴某、包某定期在客户群内征求客户对手办细节的意见。
“盗版团伙生产销售的手办,在线条、色彩、特征组合等方面均与原版动漫人物形象或正品手办构成实质性相似,未在原形象基础上增加自身独创性表达,且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在看完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后,武晶得出了这样的结论,“王某的做法恰恰印证了其在生产制造时追求与原版动漫形象的高度相似,他的辩解不攻自破。”
行刑无缝衔接
对擦边“软色情”的广告说“不”
经查,自2020年起,王某伙同韩某等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根据《圣斗士星矢》等作品的美术形象设计手办,委托工厂开模生产,并通过吴某、包某代理销售。经查,王某、韩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3000余万元,吴某违法所得30万余元,包某违法所得80余万元。
今年1月,静安区检察院以王某、韩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吴某、包某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向静安区法院提起公诉。4月,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万元;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2万元;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被告人包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万元。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6月3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承办检察官在审查全案证据时发现,在吴某为网店引流设立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内,部分手办图片衣着暴露,并配以暗示性的文字表述,具有“软色情”倾向。
“手办市场覆盖的是全年龄层,这类低俗的宣传导向极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承办检察官介绍,今年2月,静安区检察院向相关部门移送该线索,认为该类广告为博取眼球,发布低级庸俗内容,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根据广告法,该院建议予以行政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官说法
法律如何规制“二创”?
“二创”并非侵权的“挡箭牌”,法律保护的“二创”是指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融入新创意、新表达,形成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该案中,被告人仅仅把知名动漫角色的姿势稍作调整,而角色的标志性发型、服装、五官特征等核心元素是对原画的立体化复刻,毫无独创性可言,这在司法实践中就可能被认定为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反之,如果赋予角色新的主题或颠覆性的艺术风格,表达出独特思想,则更可能构成受法律保护的“改编作品”。
那么,如果行为人生产的产品确系二次创作,其行为是否还会涉嫌犯罪?“二创”作品系改编作品,涉及的是著作权人的改编权而非复制权,我国刑法仅处罚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的犯罪行为。因此,真正的“二创”作品不会构成刑事犯罪。但“二创”作品仍然应当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果涉及销售盈利、商业展示等目的,未经许可,利用他人作品的影响力牟利,则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改编权,或将面临行政处罚或被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武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