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检察监督伪造证据再审检察建议
近日,当办案检察官告诉我,李某那个案子已过上诉期,这意味着这起历时两年的民事检察监督案画上了句号。
2023年5月,原告李某向我院反映,伊金霍洛旗法院办理的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中可能存在虚假诉讼。
我院检察官核查后发现,2021年,李某诉杨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按照杨甲申报的名下财产,查封两套平房及宅基地。其间,杨甲的堂兄杨乙提交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下称“土地使用证”),主张其中一套房屋及宅基地的所有权,并于同年6月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经现场勘验发现,争议房屋不在杨甲的土地使用证登记范围内,而是位于杨乙提交的土地使用证登记范围。法院据此认为,因案涉房屋属于杨乙,判决停止执行争议房屋及宅基地。
检察官核查证据时发现,在杨甲与杨乙提交的土地使用证中,杨甲的证件标注“西邻道路”,而杨乙的证件却称“东邻杨甲”。土地登记的四至界限本应唯一,出现矛盾显然违背常理,案件关键在于辨别证据的真伪。
2023年8月,我院成立办案组前往达拉特旗自然资源局查询杨乙、杨甲的土地登记信息,发现杨甲的案涉土地在自然资源局有登记,其使用证与该局留存的登记信息内容相符。而杨乙提供的证件既无备案,又与登记信息冲突。
为进一步确认证件真伪,办案组仔细查看了杨乙提交的土地使用证,上面加盖了两枚公章。经鉴定,确认土地使用证上的两枚印章均不是当时使用的公章所盖形成,该证件系伪造。
2024年3月,办案组再次对案涉房屋进行实地查看,此时案件当事人杨甲失联、杨乙死亡,无法进入案涉房屋。在公安机关的协助和人民监督员现场监督下,办案组使用无人机对案涉院落进行勘验。结果显示,案涉房屋面积较小,且与杨甲房屋在同一院落内。结合当地建房习惯,杨乙对该房屋所有权的主张不合常理。现场勘验结果再一次印证了证件系伪造的事实。
因原判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系伪造,同年7月,我院依法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今年4月,法院再审后认为,原案外人执行异议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处理结果不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
6月7日,因杨甲下落不明,法院采用登报公告判决书的方式向其送达。随着法院判决书公告送达期届满,双方均未在上诉期内上诉,这起虚假诉讼案件迎来了结局。
(讲述人: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越祖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