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雯/漫画
近年来,“虚拟养殖”概念悄然兴起,打着“云养鱼”“数字宠物”等旗号的线上投资平台层出不穷,吸引部分追求新潮和高回报的投资者。
然而,在看似趣味盎然的“虚拟养殖”投资背后,却可能暗藏非法集资陷阱。近期,浙江省义乌市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举揭穿从“虚拟养鱼”到“未来矿场”的犯罪黑幕。
“虚拟养鱼”原来有坑
“投资1000元买条‘鱼’,每天喂食就能月赚8%,推荐下线还能分红!”2019年4月,这条诱人的信息在义乌一家养生店里传开。常到店里做理疗的方女士很感兴趣,便向店主施某东询问详细情况。施某东告诉她,自己已经投了好几万元,不仅收益高,而且操作简单,每天只需点点App喂“鱼”就行。
起初,方女士还有些犹豫,但看到施某东手机里展示的“高额收益截图”和其他投资人“喜提收益”的分享,又听说有“正规公司”和“专业讲师”指导,她决定尝试一把,投入2000元认养了一条“银龙鱼”。
第一个月,方女士认认真真“养鱼”,把鱼卖出后产出虚拟币,成功提现了几百元。尝到甜头的她彻底放下了戒心。在施某东和“项目讲师”的不断鼓动下,方女士不仅将投资追加至1万元,还拉上了自己的好友一起“养鱼致富”。
此后,包括方女士在内的30余人参与了“虚拟养鱼”项目,共投入400万余元。然而,一段时间后,他们发现虚拟币的提现金额越来越少,甚至还要加收手续费。意识到可能被骗,方女士和朋友于2021年7月6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024年7月,施某华、施某东被抓获归案。
由于该案犯罪模式新、涉案人员多,2024年8月,义乌市检察院依法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补充调取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平台截图、项目推广规则等关键证据,结合集资参与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逐步厘清项目运行模式和集资参与人之间的层级关系。
抽丝剥茧撕开犯罪伪装
2019年4月,施某东在朋友的介绍下接触到了号称“创新虚拟经济”的“养鱼”项目,自己投资尝到甜头后,便决定伙同施某华将该项目引入义乌。
在“养鱼”项目中,投资人可以投入资金认养1000元至4000元不等的“金龙鱼”“银龙鱼”“鹦鹉鱼”等虚拟鱼,每日额外购买“饲料”喂养,出售虚拟鱼后产出虚拟币即可获得收益。平台承诺,根据虚拟鱼价格,投资人每月可获得8%至15%的高额固定收益,发展下线还能有一定比例的投资收益。
为扩大规模,施某华与施某东在义乌设立线下工作室,并组建微信群进行线上推广。他们充分利用施某东经营的养生店,向经常光顾的熟客介绍项目,再逐步引导其至工作室深入了解“投资前景”。
2019年底,“养鱼”项目提现通道突然关闭,众多投资人无法拿回本金。为了掩盖骗局,“养鱼”项目的幕后操盘手崔某(另案处理)迅速“金蝉脱壳”,假借系统升级之名,将“养鱼”项目的数据先后转入“未来矿场”等其他投资项目,但高息诱惑、层级返利的核心吸金模式不变。
其间,施某华、施某东继续利用工作室及微信群,组织人员学习“未来矿场”等新系统的操作方法,分享“成功经验”,并组织投资人赴所谓“云南矿场”投资公司考察,拍摄现场挖矿视频发到微信群中诱骗更多人投资入局。
2020年10月,维系整个骗局的平台虚拟币“FM币”价格出现断崖式下跌,短短几日从十几元一枚跌至几分钱,造成集资参与人巨额损失,越来越多的投资人因此报案。
今年1月,公安机关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将施某华、施某东移送义乌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由于该案电子数据庞杂,涉及虚拟币交易、多个关联App及项目更迭,集资参与人之间层级关系复杂,且项目终端服务器不在本地,电子证据勘验难度极大。为此,义乌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重点围绕宣传推广手段、承诺还本付息方式、项目投资经营模式、资金去向用途、投资损失金额等方面引导补充侦查,夯实证据链。
“这些所谓的投资项目并无实际产出支撑,我们穿透分析资金,发现其运营模式依赖新投资人的资金来支付老投资人的收益,资金缺口不断增大,一旦后续资金跟不上,必然爆雷。”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
同时,因该案所涉及的集资参与人数量众多、投资转账记录繁杂,且涉案项目系统已关闭,后台数据无法调取,如何准确开展审计工作,认定集资的数额和集资参与人损失成了难题。
义乌市检察院在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基础上,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以集资参与人证言、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为审计基础,梳理确定资金流向和返利金额,补充询问关联人员,调取关联账户,精准计算投资金额。
经核查,2019年4月至2020年10月,施某华、施某东所负责的项目共吸引投资432万余元。案发后,两人返还集资参与人158万元。
精准定性指控犯罪
“我们最初只是把它当成一个既能消磨时间又能赚钱的互联网理财项目,完全没想过会变成这样,而且我们自己也投入了资金。”面对检察官的讯问,施某华、施某东均辩解称并无诈骗的故意。
“准确认定罪名是办理集资类案件的核心。”办案检察官强调。针对公安机关以涉嫌集资诈骗罪移送的意见,检察机关重点审查了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通过详细梳理平台运营模式及大量微信聊天记录,结合对集资参与人的询问,检察官发现,涉案平台虽存在高息诱惑等问题,但确实设置了虚拟鱼、矿机等投资标的和基于虚拟资产的交易机制,存在一定的“炒币”(即买卖虚拟货币赚差价)行为特征。且施某华、施某东自身投入资金参与盈亏,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
排除集资诈骗罪后,检察官进一步厘清案件性质,经深入讯问犯罪嫌疑人,细致审查后台数据、推广规则等书证后,检察官认为,“虚拟养鱼”“未来矿场”等投资平台还本付息属性明显,施某华、施某东向不特定公众宣传并吸收资金的证据充分,其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此外,检察机关还查实,除“虚拟养鱼”“未来矿场”外,施某华、施某东还加盟虚拟拍卖项目,假借艺术品拍卖名义帮上家吸收资金。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施某华、施某东在“虚拟养鱼”、“未来矿场”、虚拟拍卖等项目中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5亿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金额1306万元。
今年5月,义乌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施某华、施某东提起公诉。鉴于施某华、施某东在项目运作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不是犯罪活动的主要发起者和最大受益者,且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6月11日,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施某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施某东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