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所检察官公正司法,帮我找回了失去的自由!”近日,拿到法院更正刑期的裁定后,在押人员曹某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检察官连连道谢。
今年4月,收到一审判决书后,曹某申请约见了玄武区检察院驻所检察室检察官,反映一审法院未将其判决前先行羁押的28天折抵刑期的问题。该院受理后,检察官迅速调阅了曹某的入所记录、原案起诉书和判决书,并联系原审承办人了解详情。
经核查,2023年5月24日,曹某因涉嫌逃避商检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当天因涉嫌洗钱罪被刑事拘留。2024年4月,法院以洗钱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五年。服刑期间,曹某因涉嫌逃避商检罪、行贿罪被解回再侦(指因发现漏罪、犯新罪等事由,将已在服刑的罪犯从服刑场所解回到原来的侦查机关进行重新侦查的司法程序)。今年4月,法院以逃避商检罪、行贿罪判处曹某相应刑罚,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有期徒刑刑期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玄武区检察院检察官张松海反复核对判决书,发现判决书确实未将曹某首次因涉嫌逃避商检罪被刑事拘留的28天计入折抵刑期。
玄武区检察院在充分调查取证后,依法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法院复核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并作出刑事裁定,将曹某先行羁押的28日折抵刑期。
据了解,近年来,玄武区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充分发挥驻所检察职能作用,借助日常谈话、监区巡查、检察信箱等渠道,及时受理在押人员的问题线索,发现问题迅速审查核实,截至目前,先后依法纠正7起在押人员反映的刑期计算错误案件,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