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检察官受邀来到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禁毒大队,就该类毒品犯罪案件的办理实务开展授课交流。
夫妻二人驱车往返4000公里联系、贩卖“上头电子烟”,被抓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检察机关依法介入该案后,推动完善证据链条并顺藤摸瓜揪出贩毒上家。
2024年12月10日,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6万元,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二人不服,提出上诉。2025年2月25日,二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4月17日,办案检察官受邀来到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禁毒大队,以该案为例,围绕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实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授课交流。
夫妻二人共贩毒
黄某初中毕业后长期混迹社会,20岁时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满释放后又多次受到刑事、行政处罚。与妻子离婚后,他与同样初中毕业就踏入社会的韩某重新组建了家庭。韩某曾辗转多地打工,生活不稳定,但没有前科劣迹,和黄某在一起后,丈夫混乱的朋友圈迅速改变了她。在一次聚会中,二人接触到了“上头电子烟”,自此坠入虚幻的快感旋涡。
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被国家列入管制药品,含依托咪酯成分的“上头电子烟”变得一支难求,价格飙升,有人从中看到了“商机”。
2024年12月,二人的朋友姜某找上门来。姜某表示贩卖依托咪酯电子烟利润颇丰,但自己进货渠道不畅,如果黄某能提供货源,他将大量进货。
黄某听后颇为心动,随即多方联络,最终通过狱友蔡某联系到了广西的低价货源。三人约定,姜某以固定单价向黄某夫妻支付烟弹货款,至于黄某从卖家处的进货价格,姜某不过问。
三人达成一致后,黄某先行前往广西试货,验真后由韩某驾车带领姜某到广西购买“上头电子烟”。这一次往返4000多公里的交易让姜某购得400个烟弹。
这样的交易在短短两个月内进行了数次。2024年1月,公安机关在对吸毒人员的日常巡查中抓获了姜某,随后黄某、韩某被抓获。2月,公安机关以姜某、黄某、韩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提请梁溪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发现一条重要线索
到案后,黄某夫妻二人态度顽固,拒不交代犯罪事实。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在案证据中虽有姜某及同行人员证言,可以证实黄某、韩某前往过广西,但无其他证据能证明二人贩卖毒品的事实。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并提出继续侦查意见。
在后续侦查中,公安机关结合相关证据逐步突破了韩某的心理防线,韩某供述了犯罪事实,其供述与姜某供述形成印证。2024年3月27日,梁溪区检察院对黄某、韩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024年5月31日,蔡某被抓获归案。7月8日,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蔡某、姜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然而黄某仍然拒不认罪,对关键问题一概采取“记不清”“不知道”“不认罪”的“三不”策略,而韩某的供述也时有反复。
“必须整合更充分的客观证据,完善证据体系、排除合理怀疑,才能全面、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检察官再次梳理案卷中的证据,仔细审查随案移送的电子数据。
涉案人员均采用现金交易,没有相关转账记录,微信聊天经常采用发送即撤回的方式,并使用无法识别内容的语音通话,这些不利因素给案件办理带来了不小的困难。在对200余条涉案车辆行驶轨迹和聊天记录、语音通话的筛查中,检察官发现了一条重要线索——在黄某与蔡某的众多语音通话记录中,夹杂着一条并不起眼的定位信息。
经查询,该定位为广西某药房。其他涉案人员曾提及毒品交易地点为广西一个带“江南”字样的小区,而该药房正位于“某江南”小区附近。检察机关随即引导公安机关以该药房、小区两个地点为中心,调取周边路面监控录像,最终发现黄某与一名白衣男子碰头,并一起进入了小区。黄某坚称不认识该白衣男子,与其只是偶然同路,但同案犯姜某、蔡某皆指认该白衣男子即为贩毒上家陆某。
至此,多名涉案人员的供述、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与微信聊天记录、监控录像、车辆行驶轨迹等客观证据可互相印证,“电子数据穿透+证人证言交叉验证”形成的证据链足以证实黄某的犯罪事实。
经查明,黄某、韩某先后三次将含有依托咪酯的烟弹或烟油贩卖给姜某,其中,韩某负责与姜某联系,黄某负责对接上游卖家陆某拿货并转卖,违法所得共计27.2万元。
精准量刑罚当其罪
除了用扎实的证据认定犯罪事实外,科学、严密、规范的量刑计算也是重中之重。
经称量和多方供述印证,检察官从涉案依托咪酯烟弹的重量、纯度、油壶容量等三方面,准确认定黄某、韩某共贩卖700个烟弹510克烟油。依据国家禁毒委印发的《依托咪酯依赖性折算表》,案件涉及的毒品折算后达海洛因当量500余克,属“贩卖其他毒品数量大”。但经鉴定,涉案依托咪酯烟弹、烟油的纯度仅为7.4%至8.3%。
涉案依托咪酯系新型毒品,且纯度极低,若直接按照相关折算标准折算后定罪量刑,明显罪刑不相适应。《2023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对于刑法、司法解释未规定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参考已有折算标准,综合考虑其毒害性、滥用情况、受管制程度、纯度及犯罪形势、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定罪量刑。最终,办案检察官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认定韩某、黄某为“贩卖毒品数量较大”情形。于是,检察机关分别以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分批次对姜某、黄某、韩某、蔡某提起公诉。
庭审中,黄某仍坚称自己没有贩毒。公诉人以车辆行驶轨迹、监控录像、同案犯供述等证据,有力击溃了黄某“记不清”“不知道”的辩解。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24年9月,姜某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2025年2月,蔡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贩毒上家陆某因涉及其他案件被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