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雯/漫画
要点提示
●单次钓鱼5小时入场费1680元,钓中“标鱼”的,奖励最少500元,最高30万元,钓场在同种鱼身上做标记、按照标记内容区分奖励金额,实则是以高额“回报”作“饵”引诱众人参赌的违法场所。
●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这是体育竞技活动,主张奖金来源于赞助,强调需要技术不单纯靠运气。
●经查,检察机关认为,62万余元资金全部来自个人转账,没有任何赞助凭证,奖金支付和门票收入形成完整资金闭环;因“标鱼”的标记很小,难以被看到,能否钓得“标鱼”难以预测,几乎完全取决于随机因素,与技术水平关系甚微,符合“赌资—奖金”的赌博特征。
单次钓鱼5小时入场费1680元,钓中“标鱼”奖励最少500元,最高30万元……看似是钓鱼竞技场,实则是以高额“回报”作“饵”引诱众人参赌的违法场所。
日前,经江苏省丹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汪某等5人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各并处罚金8万元至1万元不等。
钓客变赌客
“95后”小徐是钓鱼爱好者,经常去各地钓场钓鱼,也结识了诸多钓友。
2024年年初,小徐被一个钓友拉进了名为“A物池”的微信群。“我进群后没多久就有人发布钓场规则,说池里投放了很多‘标鱼’,‘标鱼’对应不同奖金,另外还有充值入会、购买入场券等细则。”小徐回忆,当时他看规则很长,并未深入研究,但确实被“标鱼”及奖金吸引了。
“钓中‘标鱼’最高奖金有30万元,当然这种‘标鱼’只有2条,但是其他档次的‘标鱼’最少也有500元的奖金。就算没有钓中‘标鱼’,把钓到的普通鱼交还钓场,也会收到回鱼卡,一条200元。入场费确实不低,一张入场券1680元,但只要能博中‘标鱼’就赚大了,感觉很刺激!”小徐心知肚明——就是“投小钱求大钱”的赌博。
后来,微信群里一位姓蒋的“会员”主动添加小徐为好友,表示想钓鱼可找他报名。被高额奖金诱惑的小徐心动了,于3月16日联系蒋某并转账1680元入场费,次日一早赶到A物池。
“我按要求在钓场的小卖部买了鱼饵,通过摇号机摇钓位,一直钓到中午,只钓上了两条不带标的普通鱼,‘标鱼’一条没有。”小徐说,钓场工作人员确认后将两条鱼放回鱼塘,给了他两张回鱼卡。钓鱼结束后,他凭卡和钓场老板结算,换回400元现金。
“本想着花‘小’门票钱碰运气博‘大’奖,结果算下来花一千多块钱钓几个小时鱼,实在不值。”小徐直言,去A物池的就没有真为钓鱼的,都是冲着“钓钱”去的,而他算是清醒的,只当“花钱买了个教训”,此后再没去过。
诱人的“饵”
为小徐兑付回鱼卡的钓场老板汪某,是A物池主导者之一。大专毕业后,他靠四处打工谋生,因喜欢钓鱼也结识了不少钓友,曾经开过普通钓场,收益有限。“天气、温度、环境都会影响鱼塘里的鱼,客户也不稳定。”2023年底,汪某听闻一种异于常规的钓场模式,遂产生了效仿牟利的想法。
汪某联系此前的合作伙伴舒某。“我准备开一个全新模式的钓场,钓客支付高额入场费,钓池里放入一定数量的带标记的‘标鱼’,不同标记对应不同奖金,钓上就能拿奖金。”汪某向舒某介绍,“说白了就是赌博,入场费虽高,但‘标鱼’奖金更高!钓客以小博大,还是有很强诱惑力的。”
虽然明知该模式违法,但二人还是一拍即合,约定各自出资50%投入约100万元,由汪某负责钓场一切运营和具体操作——选址、装修、买鱼、绑标、设代理、定规则……
汪某在丹阳某乡镇承包了约20亩的鱼塘开办A物池,购买了5000多条青鱼,其中普通鱼4000多条,“标鱼”700多条。据其供述,“标鱼”就是尾鳍上绑了标记的青鱼。标记分为红、黄、紫、绿、白五种颜色,红标写有“第一名”至“第五名”,黄标写有“第六名”,紫、绿、白标分别写有“13尾青”“6尾青”“3尾青”。五色“标鱼”数量从2条到350条不等,奖励金额则是从每条30万元到500元不等。普通鱼也有每条200元的回鱼奖励。
搞定了“标鱼”这一“诱饵”,汪某还制定了详细的钓场规则,要求“钓上鱼必须正口(即鱼钩刺入鱼的上嘴唇中心位置)”“鱼竿鱼线总长20米以内”“钓鱼饵料需在钓场购买”“进场钓鱼5小时”等。同时,他招揽钓场代理,按照“购买+赠送”入场券的让利提成模式,由代理售卖入场券、宣传鼓动钓客入场;还雇佣工作人员负责钓场基础服务、检查钓客是否合规钓鱼以及拍摄视频等事宜。
撕下“竞技”伪装
然而,这种“钓鱼竞技”很快暴露了赌博本质。A物池的模式吸引了很多想碰运气的人。2024年4月中旬,汪某听闻外地类似的钓场被查,立即关闭A物池,并将鱼塘内的青鱼全部售出。
2024年5月,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汪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线索,遂立案侦查,并于15日将汪某、舒某等人抓获。同年7月,该案被移送丹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查,2024年3月15日至4月16日,汪某伙同舒某在丹阳某乡镇开设钓场,招募贾某、丁某、蒋某等人为钓场代理,并聘请贾某等人为工作人员。据统计,汪某共向代理出售钓鱼入场券373张,金额62万余元。
“办案中,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这是体育竞技活动,主张奖金来源于赞助,强调需要技术不纯靠运气,我们进行了多维度驳斥论证。”办案检察官介绍,通过查阅卷宗、追踪涉案账户资金流向、逐一核对钓场的收支账单发现,62万余元资金全部来自个人转账,没有任何赞助凭证,奖金支付和门票收入形成完整资金闭环,完全符合“赌资—奖金”的赌博特征。
同时,丹阳市检察院实地调研了10余家正规钓鱼场,了解到正规竞技通常围绕钓鱼数量、种类等展开。但是涉案钓鱼场在同种鱼身上做标记、按照标记内容区分奖励金额、明确鱼竿鱼线规格、统一钓鱼饵料,而且因“标鱼”的标记很小,难以被看到,导致能否钓得“标鱼”难以预测,几乎完全取决于随机因素,与技术水平关系甚微。
“汪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开办A物池,组织所谓钓鱼竞技,设定了钓上‘标鱼’兑现金的规则,钓客需花费1680元进场钓鱼5小时,其行为实质是利用钓客投机心理、以‘小投入’博‘巨额回报’为诱惑,组织众多不特定人员赌博,涉嫌开设赌场犯罪。”
今年1月,丹阳市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对汪某等人提起公诉。日前,法院经审理,依法采纳公诉意见,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