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离职的保险业务员
盯上了老年人群体
假借送小礼品的名义
骗取了老人的保单
2025年5月21日,经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擅自利用老年人客户保单进行抵押借款的被告人李某,以犯盗窃罪,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案情回顾
2013年起,李某与别人一起在工地上承包工程。2019年至2023年期间,李某在某保险公司从事保险售后服务等方面工作,时常与购买保险的老年人客户打交道。李某因为承包工程资金紧张、被债主多次催要,逐渐陷入了捉襟见肘之中。
“当时工地上周转不过来,要还账,我就想着把客户保单的投保人换成我再借款,等我资金周转过来,再给还上。”抱着侥幸心理,李某决定开始物色目标客户,这时候,客户周某进入了李某的视野。
周某是退休教师,购买了3份现金价值合计8万余元的保险,保单借款可以借出数万元。李某先前作为保险公司职工时,曾多次走访周某,一来二去便成了熟人。于是,在2023年的一天,李某提着保险公司的小礼品敲开了周某的家门,以走访客户需要留有记录为由,通过了周某的保单变更投保人所需的人脸识别认证,将投保人由周某本人变成了李某自己,之后顺利地借出了6万余元用于个人开销。
得逞一次后,李某愈发肆无忌惮,多次采用相同方法盗窃老年人客户的钱财。但纸终究包不住火,有的老人觉得李某无事献殷勤、可能存在问题,直接向保险公司核实,这才发现了问题并及时报警。2024年10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查,李某共窃取3名老年人客户贷款资金共计22万余元。
2025年1月,该案被移送至泗洪县检察院。审阅完卷宗材料后,检察官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通过人脸识别认证,变更投保人后进行保单借款,将借得钱款占为己有,涉嫌盗窃罪。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的行为涉嫌诈骗犯罪还是盗窃罪。根据在案证据,被告人利用被害人的保单进行借款,没有取得也不可能取得被害人的同意,在被害人没有处分意识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检察官说。
2025年4月,泗洪县检察院以盗窃罪对李某提起公诉,2025年5月21日,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要注意保管好个人身份信息,不要轻易将个人身份证号码、银行卡账号、手机信息验证码等提供给他人,一旦发现被骗,切记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