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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了22年的养老保险终于补上了 扬州两级检察机关精准监督化争议
2025-07-23 09:33:00  来源:检察日报

家电公司一直没有为其缴纳1994年至2003年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是老李的心结。此后,他辗转诉讼、仲裁等多途径维权均受挫。经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两级检察机关精准监督,推动主管机关与社保部门联动,终于为其补上了养老保险。“查到了!我在社保App上看到我的养老保险金补缴记录了!”日前,老李兴奋地向承办检察官打去电话分享喜悦。至此,一场22年前的养老保险金纠纷,历经6年波折,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养老保险未缴纳

时间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初期。彼时,老李就职于江苏宝应的一家家电公司,该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主要从事空调安装维修工作。根据老李入职时江苏省的有关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县级以上劳动部门批准招录的城镇户口的临时工。老李当时是农村户口且以临时工的身份在公司工作,养老保险未缴纳。工作期间,老李曾多次向公司负责人杨某提出补缴养老保险的请求,但杨某认为其不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参保条件,拒绝为其缴纳。

2002年7月,老李所在的家电公司启动改制,截至2003年3月,公司改制完成,由全民所有制转变为私营企业,由杨某个人经营,老李继续留在该公司从事空调安装维修工作。

2004年7月,老李因一起交通事故而腿部受伤并留下后遗症,杨某考虑到其身体状况,将其调整到空调销售业务岗位,但老李因不善于与人打交道,销售业绩经常垫底,收入也大不如前,逐渐产生了另谋出路的打算。由于改制后的家电公司一直未能为老李补缴从1994年至2003年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老李对此耿耿于怀。

2006年年底,老李从家电公司辞职,前往一家制药企业工作,收入虽然有所增加,但随着儿子考上大学,家庭生活开销也逐渐增加。面对并不宽裕的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养老保险缴费时间短、可预见的退休保障较低的困境,老李更加坚定了维权的决心。

申请补缴难如愿

从2019年起,老李先后起诉过家电公司、公司负责人杨某,以及家电公司改制前的主管机关,申请过劳动仲裁,均因主体不适格、超过时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等被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后来,老李通过网络搜索,看到外地一则案例与其情况相似,认为养老金管理部门应该承担为其补缴养老保险的责任,遂向养老金管理部门申请补缴。该部门答复老李称,其诉求无法律依据,该部门无职责为其补缴养老保险,但告知了老李补缴养老保险的具体流程。

老李研究了补缴流程,发现需要用人单位与其个人共同办理,或凭劳动关系裁决书等特定法律文书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但老李已无法找到原用人单位。而原家电公司的主管机关虽曾尝试提供下属企业作为参保户头,但因老李与该下属企业之间缺乏原始劳动关系证明,仍难以办理补缴手续,老李的维权路陷入困境。

2022年5月,老李转而起诉养老金管理部门、属地政府,要求履行补缴责任。老李向法院提出撤销养老金管理部门的答复函、撤销属地政府的复议决定,要求养老金管理部门为其补缴养老保险。法院认为,养老金管理部门的答复函、属地政府的复议决定并无不当,养老金管理部门并无为老李个人补缴养老保险的法定职责,遂判决驳回老李的诉讼请求。老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经法院二审和老李申请再审,法院均认为相关部门和政府并无直接补缴职责,相关行政复议的决定在实体和程序上并无根本违法,从而驳回了老李的诉求和再审申请。

精准监督化争议

2024年1月,在多方诉求无果的情况下,老李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扬州市检察院受理后指令属地宝应县检察院协同办理。

承办检察官认真研究了江苏省相关养老保险的规定,并详细梳理了老李2019年至2024年间的所有诉讼、仲裁、复议材料,以及关联企业改制档案,确认老李属于可补缴对象,养老金管理部门的回复函及复议决定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在综合考虑老李的实际情况后,承办检察官认为,即使再审改判,依然无法直接解决老李补缴养老保险的核心诉求。明确承担补缴义务的责任主体,并按现行政策办理补缴手续,才是维护老李切身利益、从根源上化解行政争议的关键。因此,承办检察官积极转变监督思路,进一步调查原家电公司的主管机关在下属企业改制注销的履职和监管上是否存在疏漏,将监督重心从“裁判结果”转向“源头治理”和“争议实质性化解”。

2024年10月,扬州市检察院、宝应县检察院联合开展调查,进一步查明欠缴职工养老保险相关事实,并确认了老李的核心诉求。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以及企业退休人员。第五条规定,职工享有参加养老保险、并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费的义务。第五十一条明确:“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查阅上述规定后,承办检察官认为原家电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依法为老李缴纳养老保险不当,而当时该公司的主管机关在主持企业改制过程中未能有效督促,或积极解决职工养老保险历史欠费问题,一定程度损害了职工权益。

2024年11月8日,检察机关依法向主管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主管机关积极履职,与养老金管理部门充分沟通协调,研究在现有政策框架下解决老李养老保险应缴未缴问题,妥善处理老李诉求。同时还建议该主管机关开展专项排查,梳理下属或关联已改制、注销企业中是否存在类似应缴未缴养老保险的情况,系统性地化解此类矛盾纠纷。

检察建议制发后,原家电公司的主管机关高度重视,认真分析存在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并积极与老李沟通协商。最终,在两级检察机关及各方的共同努力之下,老李与原家电公司的主管机关以及养老金管理部门等达成养老保险补缴和解方案,剔除政策允许职工养老保险补缴起始时间之前的2年时间,老李从1996年至2003年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可全部补缴。至此,这场长达20余年的争议得到了实质性化解。

作者:管莹 汪定 王印佳  编辑:王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