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宣告缓刑、同时被吊销驾驶证的应某某,在矫正期间多次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近日,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之后,应某某被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自2024年10月海门区公安局开展“失驾”(即由于交通肇事、酒驾醉驾、驾照过期、扣满12分等原因造成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注销、吊销,从而失去合法的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法律状态)人员无证驾驶专项整治行动以来,应某某是第5个被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失驾”社区矫正对象。这次专项整治行动起源于海门区检察院的一份检察建议。
2024年3月,海门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社区矫正检察中发现,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适用缓刑并被吊销驾驶证的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在矫正期间频繁请假外出到南通其他区县,并在夜间出现快速移动的活动轨迹。经进一步调查证实,王某在禁驾期间多次驾驶小型客车与重型货车。该院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王某被行政拘留12日。
这一案件引起了检察官的警觉,其他“失驾”社区矫正对象是否同样存在无证驾驶违法行为?海门区检察院迅速筛查了全区59名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信息,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核查,又发现于某某等5名社区矫正对象也存在无证驾驶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均对上述人员给予行政拘留10日以上处罚。鉴于王某、于某某等6人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海门区检察院建议社区矫正机构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最终6人全部被依法收监执行。
海门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分析研判后认为,“失驾”人员出现无证驾驶情况,暴露出执法部门在动态管控、法规宣传等方面存在不足。为从根源上解决问题,2024年8月,该院向海门区公安局制发检察建议,并组织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就此达成共识:公安交管部门加强无证驾驶经常性执法检查、强化案例警示教育,社区矫正机构定期向公安交管部门抄送因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被宣告缓刑人员的信息,检察机关加强“失驾”人员无证驾驶执法司法监督、依法精准提出监督意见。
2024年9月,该区公安、检察、司法三部门会签了《关于加强“失驾”人员无证驾驶常态化执法检查和协作配合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意见》明确三部门建立数据共享、联席会议等机制,进一步完善“人防+技防”动态监管体系。
《意见》签署后,公安机关自2024年10月起每季度开展一次“失驾”人员无证驾驶专项整治行动。截至今年6月,公安机关已查获44名“失驾”人员存在无证驾驶行为,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社区矫正机构对包括应某某在内的5名“失驾”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对专项整治行动中查获的2名刑罚已执行完毕的“失驾”人员,海门区检察院分别以危险驾驶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公诉,4月,两人分别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3000元、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