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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丨未成年人网络身份识别机制亟待优化
2025-08-06 09:15:00  来源:法治日报

当前,未成年人已成为我国使用互联网的重要群体。截至2023年底,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已达1.96亿,互联网普及率高达97.3%。然而,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因此需要在网络空间中给予特殊、优先保护,提供与其身心发展相适应的内容。而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前提,就是尽可能准确识别未成年人的用户身份。

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游戏、直播、音视频等平台应当设置未成年人模式。然而,从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涉网纠纷案件来看,绝大多数未成年人并未使用真实身份信息开展网络活动,这导致其游离在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之外,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未成年人普遍使用家长账号上网。自2018年成立以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1200余件,网络服务纠纷占比接近七成,其中未成年人进行大额消费后监护人主张退款是主要争议内容。在这类案件中,未成年人普遍使用家长手机号、身份证等注册账号,或直接使用家长的上网设备、已注册账号等进行网络活动。这既源于未成年人天然不希望自己的网络活动受到时间、内容等限制的心理,也与家长的操作习惯、能力不足或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泄露的顾虑有关。这导致在网络游戏领域,未成年人常常绕过游戏时长、消费等限制,进而产生网络沉迷和非理性消费问题;而在网络社交等场景中,未成年人接触无差别的内容推送,更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影响或网络欺凌。

二是平台的识别机制过于单一。一旦未成年人或家长在注册账号这一“入口端”未使用未成年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而平台仅通过账号注册信息来判断用户是否为未成年人,那么必定有大量表面上看是成年人但实际是未成年人的用户游离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之外。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方面受到严格限制。但在实践中也存在平台以个人信息保护为由,未建立有效的未成年人身份识别机制,未成年人保护义务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例如,部分平台在用户主动填写年龄信息等个人资料显示未成年人后,或在用户头像、聊天室名称等具有明显未成年人特征的情况下,仍以注册信息为准,未提示开启未成年人模式。

三是网络游戏防沉迷措施面临新挑战。目前,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普遍通过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进行用户身份验证,以预防未成年人沉迷游戏及过度消费。该身份认证系统通过姓名和身份证号进行核验,这使得具备一定生活经验的未成年人可以较为轻易地使用成年人信息进行注册,部分游戏平台也借机放任未成年人用户冒用成年人身份使用游戏服务。如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某游戏聚合平台在注册用户填写未成年人信息后,竟主动提供个人信息修改功能,这无疑是在引导未成年人使用非个人信息注册。此外,在多主体参与联运的情形下,用户身份认证可能仅在设备端、应用市场、游戏运营方或联运方端口之一进行,这意味着未成年人一旦在任何一个认证端获得了成年人的身份信息,即可轻松绕过防沉迷系统。

随着互联网服务业态的不断丰富和发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机制也需要与时俱进,避免过度依赖单一静态的身份认证机制和单一主体的自觉。首先,家长要切实把好“入口关”,做好未成年人用网环境、设备、信息管理,用好未成年人模式,切实履行监护职责。

其次,网络服务提供者要积极优化未成年人用户识别机制及内容池建设,在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范的前提下,采取动态核验等方式识别未成年人用户,尽可能将其纳入未成年人模式,同时优化未成年人模式内容供给,让未成年人愿意主动使用未成年人模式。

最后,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和协同保护,完善网络不良信息内容的界定标准和网络素养测评指标体系,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清晰的规范依据。同时,要针对网络监管执法存在的跨地域跨领域权责界限不清晰、标准不统一的情况,加强沟通协作,确保未成年人网络空间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作者系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  

作者:孙铭溪  编辑: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