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 金秋桦
小余(化名)是二级精神残疾人,自从2011年办理残疾人证后,一直依靠残疾补贴维持看病吃药的费用。但是2023年9月,民政部门突然告知其名下注册成立了公司,不再符合残疾补贴的申领条件,小余的母亲来到我院求助。
残疾补贴被停发,他竟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我儿子是重度残疾人,怎么可能经营建筑公司呢?他每个月都是靠残疾补贴勉强维持生活,现在补贴被停发,他怎么生活啊!”2024年3月,小余的母亲到我院求助。
核实了余母带来的证据材料后我们了解到,小余的父亲已去世,他一直和母亲生活。小余属于精神二级残疾病人,还患有多种慢性疾病。残疾补贴被停发后,母子二人靠余母每月2000余元的退休金艰难度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设立登记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可以由登记机关直接撤销登记。我们调取了案涉公司的注册登记资料,发现不仅该公司的注册登记资料上有小余的签名,且登记时启用的人脸识别技术也对小余成功进行了人脸识别。当我们向小余询问情况时,小余表示,公司注册登记资料上的签名就是他自己的签名。由于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系冒用小余的身份信息登记设立,此案不符合登记机关可以直接撤销登记的情形。
精神残疾人可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吗?余母对此很不解。但事实上,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精神病人,在病情稳定、能够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是可以成立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反之,则不可以。因此,我们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确认小余签名时的民事行为能力。为此,我和同事多次与精神疾病专家沟通,得到的结论是:精神病很特殊,受药物、环境、情绪等各方面因素影响,因此,没有办法根据病人当前的民事行为能力判断其当时的民事行为能力。
深入调查核实,找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我们调查发现,小余虽然没有实际经营公司,但某建筑公司存在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余母也表示,登记机关曾告诉他们,要注销建筑公司必须先补缴50余万元税款,他们的维权路也因此陷入僵局。
小余既然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那么找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实际控制人承担补缴税款责任,就成了破局的唯一路径。我们经向小余核实,确认他并不掌握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税盘、发票等核心资料。
随后,我们通过查询税务机关的登记簿,查询到有两人曾签字领取过该建筑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辗转找到那两人并通过询问证实,是小吴(化名)要求他们以某建筑公司职工名义领取的上述核心资料,他们领取之后立即将上述核心资料交给了小吴。其中一人还证实,小吴还要求他帮助办理其余7家公司的注销手续。
我们立即找到小吴进行询问。小吴承认,他以办理贷款等为由骗取小余的信任后,让小余提供了自己的身份信息并配合“刷脸”,完成了某建筑公司的注册登记,并委托他人领取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税盘、发票等全部资料。
检察建议+支持起诉,帮他恢复申领资格
找到小吴后,我们以某建筑公司地址为切入口,查询了企业注册登记名单,发现除了某建筑公司,小吴还另外登记了105家公司,而这105家公司都不在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库中,且既无社保缴纳记录,也没有实际经营过。我们逐一联系这105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现其中少部分人的联系方式为空号或停机状态,大部分人都表示,他们是被他人以帮助贷款等理由欺骗注册公司的。
7月27日,我院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对存在违法记录且无法取得联系的公司作出吊销决定或者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二年后作出其他处理;对虽未存在违法记录但没有实际经营的公司予以批量注销。该建议被相关职能部门采纳并落实。
与此同时,帮助小余起诉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事情也在同步进行。
2024年7月19日,经小余的监护人余母提出申请,我院支持小余母子向法院提起变更之诉。小吴在庭审过程中表示,愿意积极配合小余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登记,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随后,小吴配合小余变更了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登记,双方约定不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公司及股东的权利义务均由小吴享有和承担。同年10月,我院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建议根据民事调解书及公司变更登记情况,重新审核小余申领残疾补贴的资格。小余完成变更登记后,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小余的申请,审核认定其符合申领条件,当月就恢复了他申领残疾补贴的资格。
据了解,小吴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