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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体系内部的具体理论工具,更是直接作用于个案判断,成为形塑公众正义感知的关键环节。 □民众在长期社会生活中形成的、相对稳定的正义共识,将作为重要的社会反馈力量,必然持续地检验、批判并推动犯罪论体系的发展与调适。 □完善犯罪论体系的理论建构,不仅要提升其专业性与逻辑性,也要充分尊重公众的正义感知,让犯罪论体系真正成为守护公平正义、传递司法温度的重要学理支撑。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要求被确立为新时代司法工作的核心目标。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新时代司法工作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 犯罪论体系与公正感受的内在联结 作为认定犯罪、划定刑罚边界的核心分析框架,刑法学中的犯罪论体系不仅是高度专业化、逻辑化的技术工具,亦是公众感受司法公正的重要维度。犯罪论体系的核心任务,正是为“何为犯罪”以及“为何处罚此人”提供一套精确、一致且正当化的说理体系。如果这套体系推导出的结论,屡屡与民众心中最朴素的正义观相悖,那么司法结论将无法被“感受”为正义,法律的教化与预防功能也将随之落空。 无论是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理论,还是后续引入并不断本土化的阶层式犯罪论,其核心旨趣均试图将抽象的定罪过程拆解为理性的论证步骤,为社会成员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让民众知所进退。更重要的是,当司法裁判运用这套体系进行分析时,须将论证过程公开。这一环节本身就是对司法恣意的有效限制,也能够引导民众理性地“感受”正义。在理念上,现代犯罪论体系均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即主张行为必须完全符合法定要件方可定罪量刑,从而保障刑法的确定性与可预测性,防止司法权滥用。如果犯罪构成要件未齐备而强行定罪,容易酿成冤错案件,严重损害公众的司法信任感与正义感;反之,严格遵循犯罪构成要件,既能保障无罪者不受追究,也能确保有罪者罚当其罪,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使公平正义真正成为可感知、可认同的社会体验。 犯罪论体系对公正感受的理论保障 犯罪论体系内部的具体理论工具,更是直接作用于个案判断,成为形塑公众正义感知的关键环节。 例如,作为犯罪论体系重要补充的实质违法性论,在正当防卫制度的标准完善中凸显出重要的理论价值。正如“于欢故意伤害案”“昆山反杀案”中所体现的,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若机械固守“武器对等、力量均势”的形式化标准,导致防卫者反而被认定为罪犯,必然会严重挫伤民众的正义感知,违背“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基本伦理。而当代犯罪论强调的防卫必要性和相当性原则,适当放宽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增设特殊防卫制度,正是吸收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这一深入人心的伦理观念,使司法裁判更契合公众的正义期待,从而获得更广泛的认同。 又如,犯罪论体系中的有责性概念体现了刑法的宽恕精神与人文关怀。仅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并不足以对行为人施加刑罚。有责性判断关注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心态(故意、过失)以及其是否具备期待可能性。这是刑法体现人本主义和宽容精神的核心地带,直接关乎刑罚谴责是否具有正当性的判断。在有责性概念之下,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内核在于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当行为人处于极端困境,如因贫困潦倒盗窃少量食物求生或在极端胁迫下参与轻微犯罪,若完全无视行为人的具体困境而予以定罪重罚,即便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规定,却会因缺乏人文关怀而难以令民众信服,更无法让人感受到实质的公平正义。 再如,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理论同样体现了刑法对个体认知局限的体察,以及对实质正义感受的追求。该理论认为,要认定行为人具有有责性,不仅需要其具备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态,还要求其在行为时具有认识到自身行为可能违法的现实可能性。如果行为人因客观认知条件的局限,确实无法意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则可能阻却或减轻其刑事责任。这一原理在“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与“天价葡萄案”中得到鲜明体现。两案的判决结果,在责任认定上,始终坚持刑罚的谴责仅适用于主观上具有可非难性的行为人,使判决结论更易获得公众情感上的认同,让司法公正不仅得以实现,而且能以充满温度的方式被感受到。犯罪论中的责任主义原则,要求刑罚必须与行为人的主观可谴责性相匹配,这正是在司法实践中实现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的重要法理支撑。 公正感受对犯罪论体系发展的反哺与校准 从犯罪论的历史发展来看,当既有的解释学路径得出的结论严重违背公平正义感知时,便需依据社会常识建构新的解释标准,使犯罪论体系不断贴近实质正义。民众在长期社会生活中形成的、相对稳定的正义共识,将作为重要的社会反馈力量,必然持续地检验、批判并推动犯罪论体系的发展与调适。 一是对理论僵化的批判与修正。当某种犯罪论的解释结论长期、普遍地背离民众的正义直觉时,理论本身就会受到质疑和修正。例如,早期过于形式化的因果关系理论或共犯理论,可能导致刑罚处罚范围过宽或过窄。在回应这些争议的过程中,法学界与实务界会不断完善出更精细、更实质的理论,以弥合专业判断与公众认知的裂痕。如在1897年德国“癖马案”之前,“期待可能性理论”在犯罪论体系中处于缺位状态。类似地,我国的“于欢故意伤害案”“昆山反杀案”引发全民讨论后,也推动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适用理念发生了显著转变,这正是公众认同力量驱动犯罪论体系逐渐完善的重要例证。 二是为犯罪论体系的本土化提供文化土壤。犯罪论的体系框架虽有跨越国别的共通属性,但其具体内容的填充和价值判断的权衡,必须扎根于特定社会的文化传统与公众情感,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例如,在犯罪构成要件的判断中,对何为“侮辱”“寻衅滋事”,以及何种程度的“义愤”可以影响刑事责任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国情的民众普遍情感来界定。以“牟林翰虐待案”为例,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否属于虐待罪规定的“家庭成员”。法院结合新时代社会关系的发展,对“家庭成员”的概念进行了扩张解释,而这一扩张解释是否超出语义边界,同样需借助民众对刑法条文用语的普遍认知和感受。 三是为犯罪化边界的划定提供重要参考。刑法具有道德基础,但现代刑法强调谦抑性。某种行为应否被纳入犯罪圈,除了需要进行法益侵害性的专业判断外,理性、成熟的民意同样是立法者必须考量的关键因素。而对已经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在司法中是否适用刑罚、如何量刑,民众的“法感情”同样是重要参考。 总之,犯罪论体系的建构、适用与发展,其终极目标在于经得起人民的评判,在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完善犯罪论体系的理论建构,不仅要提升其专业性与逻辑性,也要充分尊重公众的正义感知,让犯罪论体系真正成为守护公平正义、传递司法温度的重要学理支撑。 (作者分别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系教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
怎样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东海县检察院副检察长讲解犯罪论体系的公众认同之维
作者:马荣春 钱龙 编辑:王子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