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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员因超龄不能认定工伤,如何维护超龄劳动者权益?
2026-04-16 09:10:00  来源:正义网

  “三年多了……终于等到了这个公正的结果!”2026年1月26日,王某某来到河南省潢川县检察院,说他已经收到了人社部门对其父亲王某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近日,王某生前就职的公司与其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承诺将分期支付87万元赔偿金。这一刻,王某某悲欣交集,他身边的亲人也个个红了眼眶。

  因公死亡

  因超龄不能认定工伤

  王某原本是潢川县谈店乡农民,以务农为生。因妻子体弱多病,还要常年照顾年迈的岳母,生活的担子越来越重,快要压得他喘不过气来。“进城挣点实在钱,总能帮衬家里吧!”抱着这样的想法,王某带着几件旧衣裳,在2020年秋天去了县城。

  2020年11月,王某与某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物业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双方为劳务关系。王某主要从事保洁、垃圾收集工作,物业公司无需为其缴纳社保,合同期限为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签一年。

  2021年11月24日傍晚,天气已经很凉了,王某像往常一样在潢川县弋阳广场东侧垃圾站清理垃圾时,突然晕倒在垃圾清运车座位的扶手边。工友报警后,王某被急救车送往医院急救。当天19时50分,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明,王某直接死亡原因为“猝死”,引起的疾病或情况为“心肌梗死”。

  处理完王某的后事后,王某的家人多次找物业公司,要求协商解决赔偿问题。物业公司认为,王某与其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并不是劳动合同,而且,公司在王某入院抢救期间已为其交纳部分费用,已尽到帮助义务。因此,物业公司不愿承担相应责任。

  2022年2月,王某的家人向潢川县人社局提交《工亡认定申请书》,要求依法认定王某的死亡为工亡。潢川县人社局认为,王某死亡时是62周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相关事宜不属于该局职权范围,遂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之后,王某的家人将潢川县人社局和第三人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潢川分公司起诉至潢川县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被告作出王某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王某系工亡的决定。

  同年8月30日,潢川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因突发疾病去世时已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且王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中,明确了双方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潢川县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23年2月18日,王某的家人向信阳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当时正值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信阳市中级法院将其诉求登记后,把案件转交至潢川县法院办理。但是,潢川县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

  检察监督

  推动重启认定程序

  “我老伴走了两年了,人社局一直说他超龄不算工伤……请帮帮我吧!”2023年12月11日,王某的妻子柳某来到潢川县检察院求助,疲倦的脸上写满了无助与恳切。

  受理此案后,办案检察官立刻展开调查。他们先到潢川县人社局调阅工伤申请材料,然后去法院复印行政诉讼卷宗,到物业公司调取王某生前考勤记录、公司管理规定、工资流水、管理人员及工友证言等20余项证据。经过分析,办案检察官认为,王某长期接受物业公司考勤管理、遵守规章制度、按月领取固定工资,其工作内容、被管理方式与典型劳动关系无异。王某与物业公司之间名为劳务关系,实为劳动关系,其工作性质完全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死亡”这一工伤认定的核心要件。

  就此,办案检察官多次与潢川县人社局进行沟通交流。但潢川县人社局坚持认为,王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且王某年龄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超龄就肯定不能认定工伤吗?”对于这个争议焦点,潢川县检察院立即向信阳市检察院请示。信阳市检察院审查后回复:要看实质而不是只看形式,虽然王某和物业公司签的是劳务合同,但王某的岗位是保洁,负责垃圾收集,属于公司业务;王某每天工作8小时,按月领2600元工资,还要遵守物业公司制度,接受物业公司检查考核,其与物业公司之间就是事实劳动关系;而且,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对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相关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只要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符合要求,人社部门应当受理。

  办案检察官心里更踏实了。在潢川县检察院随后召开的公开听证会上,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法学专家听取案情后,纷纷发表意见和建议。最终,检察机关与人社部门形成共识:超龄农民工,尤其是无退休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更应得到平等保护。对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劳动者因工伤亡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更契合立法精神和公平原则。

  2024年9月16日,潢川县检察院向该县人社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自行撤销原《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依法审查受理相关申请。同年9月19日,潢川县人社局作出《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柳某向潢川县检察院提出撤回监督申请。

  在检察机关推动下,2025年3月14日,潢川县人社局重新受理了王某家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2025年底,潢川县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王某所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建立机制

  维护超龄劳动者权益

  潢川县人社局重新受理相关申请后,潢川县检察院在继续与其沟通的同时,还积极依托“府检联动”机制,联合法院、人社部门建立“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联席机制”,并推动出台《超龄人群工伤认定实施细则》。

  “不能只解决一个案子,得从制度上立规矩。”参与机制建设的办案检察官说,该细则明确了超龄人群工伤认定的标准,统一了执法尺度,让更多人能受益。

  考虑到王某的儿子王某某一度怨气很大,办案检察官多次联合单位工会干部去柳某家中看望,一遍遍给在外务工的王某某打电话解释法律。慢慢地,王某某心里的疙瘩消失了:“我终于明白了,他们不是故意刁难。”不仅如此。结案后,办案检察官持续跟进,确认其在办事窗口公开了工伤认定全流程才放心。“让老百姓看得明白,心里就亮堂。”办案检察官说。

  潢川县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当地保洁、物业行业招用超龄人员很普遍,劳动合同不规范、劳动者权益没保障的问题突出。针对这些问题,该院联合县住建局、人社局等部门,召集几十家企业开座谈会,最终大家达成共识:不管劳动者年龄多大,用人单位只要聘用就得和对方签规范合同,权利义务写清楚。会后,一家物业公司经理说:“以前糊里糊涂用工,现在知道该咋做了。”

  为从根本上改善劳动力市场环境,潢川县检察院还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题培训,为70多名保洁、物业公司负责人授课。检察官结合案例讲民法典和相关法规,从超龄用工风险到权益保护办法,讲得明明白白。“规范用工不是添麻烦,是给企业上保险。”检察官在课堂上说。

  “检察机关在破解超龄农民工工伤认定这类难题上积极作为,不仅维护个案公平,还推动行业规范与制度完善,以法治的力量让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让他们切实感受到了司法温度与社会公平正义。”全国人大代表、潢川县驻郑州党工委书记黄久生说。

  如今,潢川县的超龄务工者们再谈起打工,心里踏实多了。

  依法认定“视同工伤”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

  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也就是说,该条例并未将职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

  本案中,62周岁的王某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人社部门以其超龄为由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王某家属起诉后未获法院支持。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签订劳务合同的人员,能否被认定工伤。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是否应认定为工伤,核心在于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不能仅因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合同形式为劳务合同,就简单否定其工伤认定的权利。

  综合本案情况,王某虽年满62岁且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其长期接受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月领取相对固定的劳动报酬,其工作内容、被管理方式与典型劳动关系特征相符。王某死亡情形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认定法定要件,检察机关据此依法监督。最后,王某被认定为“视同工伤”。

  实践中,人社部门要坚持“重实质轻形式”,在工伤认定中全面审查劳动关系实质,依法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要规范用工,与每一位劳动者都签订规范合同,明确权利义务,依法为其缴纳社保。超龄劳动者也要增强法律意识,保存好工作证据,如遇工伤认定问题可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作者:刘立新 许洪奎 胡传仁  编辑:王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