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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维权“事半功倍” 镇江经开区检察院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全闭环”
2026-04-29 09:52:00  来源:镇江检察在线

  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长期横亘着一个令权利人倍感无力的困境——“赢了官司,输了市场”。漫长的民事索赔周期、难以查清的侵权损失、被告人“宁坐牢不赔钱”的顽固心态,常常让一纸胜诉判决沦为“法律白条”。

  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下简称镇江经开区院)直面痛点难点:一方面,依法追缴、没收违法所得,挽回经济秩序之损;另一方面,将“最大限度挽回权利人损失”作为衡量办案质效的“金标准”;同时,利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实现“应罚尽罚”,让违法者付出经济代价。

  刑附民:“跑一次”解决所有问题

  “以前我们打官司,刑事是刑事,民事是民事。这边被告人判刑坐牢了,我们的民事赔偿还得另案起诉,光举证就又要耗上一两年。”一位曾代理某品牌维权的律师感慨道。

  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长期面临“立案难”的困境:法律要求刑附民赔偿的是“物质损失”,而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财产权,其侵权损失通常表现为品牌价值贬损、市场份额流失等,而非传统意义上的“财物损坏”或“有形物质损失”。

  知识产权检察办案团队分析研讨案情

  镇江经开区院决定啃下这块“硬骨头”。在叶某销售假冒泡泡玛特盲盒案中,销售金额达34.8万余元,侵权商品遍布多个电商平台。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发现,被告人叶某虽表示愿意赔偿,但几次沟通中均表现出“能拖就拖”的侥幸心理。于是决定在本案中推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让权利人“跑一次”就能解决所有问题。

  检察机关提出核心论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直接侵害了商标权人的许可权与市场利益,这种利益具有明确的财产属性。侵权人通过销售假货获取的“违法所得”,本质上就是权利人的“预期损失”,符合“物质损失”的法律特征。后法院受理该刑附民案件。

  为让程序顺利开展,检察院创新性地采取了“刑民同步审查、调解优先”的策略。

  承办检察官首先引导权利人北京泡泡玛特公司实质性参与诉讼,向其送达《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明确告知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为其查阅、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帮助其合理确定民事诉求。与此同时,检察官对被告人叶某展开深入的释法说理。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根据查明的34.8万余元销售金额,结合被告人近5万元的违法所得,以及权利人的品牌知名度,向双方提出了调解建议。最终,在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刑事部分之前,双方达成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叶某向北京泡泡玛特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法院据此出具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首案”的意义在于“破冰”。继该案之后,镇江经开区院在王某生产、销售假冒“PHILIPS”电动牙刷案中再次成功适用刑附民程序,法院判决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同时,在民事赔偿部分,判令王某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20万元。

  2025年5月8日,全市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庭审现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宣读起诉书

  这两起刑附民案件,虽然赔偿金额不算巨大,但其突破意义远超数字本身。它意味着在镇江,知识产权权利人无需在刑事判决后“另起炉灶”去打一场旷日持久的民事官司。两起案件中,从案件受理到拿到赔偿款,全程不到两个月,维权成本被压缩到了极致。

  “诉前调解”:在法庭外搭建“和解桥”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虽好,但受制于“直接损失”认定难、法检沟通成本高等因素,并非所有案件都能走通这一路径。镇江经开区院的另一把“金钥匙”,是更为灵活、高效的“诉前调解”机制。

  “诉前调解并非‘和稀泥’,而是需要检察官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搭建起双方互信的沟通平台。”镇江经开区院副检察长何伟接受采访时说。

  最能体现这套机制“含金量”的,是一起涉及三方利益的复杂案件——刘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被告人刘某是扬中一家企业的经营者,为牟利,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假冒某品牌抗震吊支架,并销售给浙江义乌某工程项目方。工程验收时,质检人员发现产品系假冒,遂案发。此时,假冒产品已被安装,给工程方造成损失。

  这起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受害者不止一方:一是被冒用商标的权利人,其品牌声誉受损;二是终端使用方(工程项目方),虽然经检验,刘某生产的抗震支架各项参数均达到行业规范标准,不存在安全风险,但使用假冒的品牌会影响工程通过验收。三方当事人对赔偿金额分歧巨大,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承办检察官邀请了一位曾任职于市场监管局的退休干部,以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介入。调解员根据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金额、权利人的品牌贡献度以及使用方的实际损失,反复测算,提出了一个令三方都能接受的方案。最终,刘某赔偿商标权利人及产品使用方共计52万元,并达成和解协议。

  刘某案的成功,推动了诉前调解机制走向专业化。镇江经开区院联合市场监管局、科信局等10家单位,成立了“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聘请行业专家、退休法官、资深律师担任调解员,为矛盾双方搭建起专业、中立的调解平台。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联席会议

  截至目前,依托该平台已成功调解知识产权纠纷12件,累计帮助被侵权企业获得民事赔偿共计300余万元。让权利人以最短的时间、最低的成本拿到了经济补偿,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追赃+“不刑则罚”:挽国家、市场之损

  追赃,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常被忽视的一环。侵权人通过制假售假获取的巨额违法所得,若不被依法剥夺,不仅意味着犯罪成本极低,更会助长侵权行为的蔓延。追缴、没收违法所得,是镇江经开区院实现“挽损”的第三重维度。这里的“损”,不仅是权利人的“私损”,更是国家正常的市场管理秩序之“损”。

  在肖某某等人跨境店铺直播售假案中,肖某伙同刘某等人,在某平台开设“美妆海外专营店”,通过直播方式销售假冒国际品牌化妆品。为逃避侦查,肖某某在香港注册公司,使用香港账户收款,案发时大量资金滞留,公安机关无法直接扣划。

  该案销售金额高达3100万余元。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后,重点围绕涉案品牌、资金流向引导侦查,通过梳理微信聊天记录、物流凭证、账目系统等电子数据,逐一核实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数额,追缴肖某等人违法所得近2000万元。

  法院判处肖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至1300万元不等。扣押的假冒化妆品及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侵权商品被统一销毁。

  如果犯罪嫌疑人因情节轻微被不起诉,是否意味着可以“不刑不罚”、全身而退?在追赃之外,镇江经开区院还建立了“一案三审”机制,对拟不起诉的案件,同步审查民事赔偿与行政可罚性,确保“刑事不枉不纵、民事能赔尽赔、行政应罚尽罚”。

  在江苏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假冒“SIEMENS”注册商标案中,鉴于公司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已全额赔偿并取得谅解,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案件并未就此终结。

  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该公司的侵权行为仍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具有行政可罚性。一份《检察意见书》被送至当地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充分考虑了该公司已赔偿权利人并获谅解的情节,最终对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14.96万元罚款(就低处罚)的行政处罚。

  这样的追责,甚至延伸至千里之外。在办理马某某等人帮助销售假冒“HONOR”手机案时,两名嫌疑人仅负责回收零配件、协助注册网店,属于“帮助侵权行为”。面对是否应予处罚的争议,该院召开跨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邀请具有知识产权知识背景的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研讨,最终认定其行为具有行政可罚性。在征询异地检察机关意见后,《检察意见书》跨越千里送达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市场监管局,二人最终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17.7万元。

  2024年以来,该院共办理知识产权行刑反向衔接案件15件,向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检察意见书》,已有13件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物价值累计103万余元。这一系列做法,既为企业保留了生存空间,又让侵权者付出了应有的经济代价。

  2024年5月23日镇江市经开区检察院检察官走进企业开展“护知镇在行”主题活动,零距离为企业介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举措和典型案例

  镇江经开区院用一套环环相扣的机制闭环,构筑了一个“让维权‘事半功倍’、让侵权‘无利可图’”的立体化保护体系:一方面,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诉前调解,帮助权利人高效获赔,让维权不再“赢了官司输了钱”;另一方面,通过追缴违法所得和行刑反向衔接,依法剥夺侵权人的不法获利,让侵权者“偷鸡不成蚀把米”。这一体系既挽回了权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也修复了国家受损的市场管理秩序;既通过刑事打击震慑了违法犯罪,也通过高效的纠纷化解重塑了企业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信心。

作者:  编辑:刘雨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