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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一块干,几个月能挣十几万,就是会欠客户一点钱。这个你不用怕,顶多被告上法院,最坏也就是个‘黑户’。” ◆他们让戴某换了个外地手机号,又给他讲各种农作物的品种、质量、行情,让他熟记于心。他们还租来一辆豪车,专门雇了一名司机,供戴某出行使用。一番包装下来,一个手头阔绰、做大买卖的“老板”便成了形。 ◆“我们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不是刑事犯罪,当时还咨询过110。” 出门有豪车、有专职司机,谈生意一出手就是几万甚至几十万——农户们眼中的“大老板”戴某是被包装出来的。在同伙的精心配合下,戴某以正常付首款作饵,骗取农作物,然后以各种理由拖欠尾款。不到一年时间,价值90余万元的农作物就这样被其骗走。 3月23日,经江苏省涟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戴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 包装出来的“老板” 今年47岁的戴某,10年前曾是名副其实的老板。彼时,他生意做得顺当,在大城市买了房。但后来,他迷上了赌博,且越陷越深,最终输光家产,还欠下了不少债。 2023年6月,戴某找朋友舒某借钱。舒某想起高某和王某之前谈到过的“挣快钱”路子——高某和王某两人以前做芡实收购生意,经常拖欠农户货款,虽然后来都还了,但因为信誉差,许多农户都不给他们供货了。舒某和高某、王某两人曾凑在一起盘算:可以用“前期正常付款、后期拖着不给”的手法从农户手里收货,简单加工后转手卖掉赚差价,但缺一个能顶在前面做“挡箭牌”的人。戴某的出现,让他们眼前一亮。戴某早年当过老板,见过世面,现在名下没有财产,又是单身汉——万一出了事,官司也只会落在他一个人头上,牵连不到幕后之人。 于是舒某等三人找到戴某,邀他一起“合伙做生意”。舒某说:“咱们一块干,几个月能挣十几万,就是会欠客户一点钱。这个你不用怕,顶多被告上法院,最坏也就是个‘黑户’。”看戴某犹豫,高某当场掏出手机,打开免提拨了110,问:“有人拿了我的货,付了一部分钱,剩下的一直拖欠,这事怎么办?”电话里说可以去法院起诉。听到电话里110的答复,戴某彻底放宽了心。 接下来,几个人开始包装戴某。他们让戴某换了个外地手机号,又给他讲各种农作物的品种、质量、行情,让他熟记于心。他们还租来一辆豪车,专门雇了一名司机,供戴某出行使用。一番包装下来,一个手头阔绰、做大买卖的“老板”便成了形。 套路迭出“钓大鱼” 2023年8月,四人作了明确分工:戴某以收购商的身份直接与农户打交道;舒某负责在冷库包装收来的芡实;王某和高某负责销售。 为了钓上“大鱼”,高某把目光瞄向了种植大户朱某。高某此前与朱某做过几笔小生意,每次都是现金结清,两人无经济纠纷。在高某看来,朱某货物多,且对自己无戒心,是最佳目标。 到了朱某家,高某热情介绍戴某是福建来的大老板。朱某见戴某派头十足,更关键的是,戴某不仅当场支付了定金,还开出了略高于市场行情的收购价。这一番“诚意”十足的操作,让朱某对这位外地来的“大老板”深信不疑。为从朱某手中多收些货,戴某还按着几人商量好的话术对朱某说:“先别急着送货,过几天价格可能要降。”这话一出,朱某反倒更积极供货。 2023年9月,朱某要去福建旅游,提出想顺道去戴某的门市看看。戴某几人怕露馅,赶紧跑到福建临时租了一间上下四层的门市,并以戴某名义签了租赁合同,又摆上一些干货营造正常营业的假象。朱某见门市有模有样,心里更踏实了。 两个多月时间,戴某先后从朱某处收购芡实2.8万余公斤。其间,戴某陆续支付朱某货款39万余元,剩余73万余元货款则一直拖欠。朱某每次催要,戴某便找理由推脱,一会儿说货款尚未回笼,一会儿说手头紧再等等,后来干脆不接电话。卖芡实得来的钱,除了支付朱某一部分货款、工人工资、门市冷库租金等,剩下的钱四个人按比例瓜分花光。 戴某尝到甜头后,不再满足于分成,决定自己单干。2023年11月至2024年8月,通过同样的手段,戴某又单独骗取农户魏某价值1.8万元的莲子、任某价值7万余元的羊肚菌、于某价值14万元的干贝丁。 2024年10月24日,一直要不到钱的朱某到法院起诉戴某,同时申请财产保全,一查才发现,戴某名下什么财产都没有。诉讼期间,法院也联系不上戴某。察觉被骗的朱某撤回民事起诉,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另有两名农户也向法院起诉戴某,法院在2025年2月至3月,先后作出民事判决。 民事判决不能代替刑事追诉 朱某报警后,涟水县公安局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侦查,同年11月26日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我们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不是刑事犯罪,当时还咨询过110。”戴某等人辩解道。涟水县检察院检察官审查认为,警方在电话中解答的,是正常经济往来中发生债务纠纷时的民事救济途径。但戴某等人的行为,从一开始就是一场精心策划的骗局,拨打110咨询时故意隐瞒“压根没打算付尾款”这一核心事实。结合案发后四人将销售所得货款按比例分赃挥霍、切断与被害人联系等情节,足以证实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此外,四人本就资不抵债,又将货款挥霍殆尽,并不具备其他偿还能力,属于“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依法涉嫌合同诈骗罪。 针对戴某提出的“部分事实已有民事判决,不能一件事判两次”的辩解,承办检察官认为,民事评价与刑事评价性质不同,民事判决不能替代刑事追诉。戴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符合就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检察官释法说理,戴某等四人认罪认罚,其中舒某、王某向被害人退赔11万元。2025年12月18日,涟水县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对四人提起公诉,并结合四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归案情况、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提出量刑建议。 2026年3月9日,涟水县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舒某在最后陈述环节说:“以前觉得这只是‘欠债还钱’的民事纠纷,何况合同又不是自己签的,就算查到自己,最多当‘老赖’被拘几天。现在才明白,这是犯罪,既害人又害己。” 涟水县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并作出前述一审判决。判决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
“老板”以拖欠尾款进行合同诈骗 涟水县检察院对4人提起公诉
作者:管莹 谷肖楠 衡亭亭 编辑:王子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