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瓶包装完好的高档白酒,瓶身、标签、防伪码均为真品,里面装的却是廉价酒。今年2月,由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同时判决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万元。
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杨某某明知上家采用撬开原装瓶盖、抽取瓶内真品酒液并灌入廉价酒体、重新封盖等方式制成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仍予以购入,并通过网络平台向孙某某等5人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违法所得7万余元。该作案手法俗称“拔头酒”,真瓶装假酒,外观迷惑性极强,普通商家和消费者难以分辨。
案件办理中,辩护人提出,涉案酒体标签、包装真实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应认定为犯罪。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认为,涉案酒体外包装经人为处理后,胶帽、封口等外观特征与原厂正品存在明显差异,已失去原厂对产品品质、来源的唯一保障,本质上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检察机关据此依法提起公诉。
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坚持“四大检察”一体化履职,在依法追究杨某某刑事责任的同时,主动告知被侵权企业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探索“违法所得优先赔偿”。法院判决将追缴款项优先发还被害企业及消费者。
案件办结后,被侵权酒厂代表向玄武区检察院致谢:“一开始真没抱太大希望。可检察机关从查清拔头制假到帮我们追回损失,每一个环节都让我们感受到,保护品牌,检察机关是动真格的。有检察机关在,我们企业放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