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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5日,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检察院干警在辖区网络创业孵化中心向网络主播进行民法典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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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陈某都是“90后”网络直播从业人员。近日,在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检察院的帮助下,两人先后从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讨回了被拖欠的工资,并获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两起案件标的额虽不大,却传递出一个新业态依法用工问题:用人单位不能以行使经营自主权为由,借“调岗”变相辞退员工,进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不同意调岗就按旷工处理 2025年5月,李某、陈某先后到丹徒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两人供职于同一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遭遇相似。 李某于2023年8月入职,实际从事抖音直播的中控助播工作,负责户外露营椅项目直播运营。2025年4月1日,公司发出调岗通知,将其由“直播中控助播”调整为“视频号主播专员”。新岗位工作内容发生根本性改变,从后台技术支持转为前台出镜主播,工作强度、专业要求与职业风险显著提升。李某明确拒绝调岗,与公司多次沟通未果。同年4月16日,公司以“拒绝服从工作安排、构成旷工”为由,单方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陈某于2024年6月入职,经历与李某几乎一模一样。“我一直负责配合主播上链接、改价格,单位突然要求我出镜直播并负责项目运营,根本就没有培训。我不同意,公司却说不同意就按旷工处理。我每天正常到岗,怎么就成了旷工?我只想拿回劳动报酬,没想到连工作都丢了。”陈某说。 李某、陈某的遭遇在新业态用工场景中并不鲜见。新业态用工关系灵活、管理方式随意、劳动合同格式化,部分用人单位便借助“服从调岗”格式条款,将“不合理单方调整”包装为“经营自主权”,若劳动者拒绝就以违纪为由单方解除合同。面对强势用工方,员工往往缺乏证据固定意识与法律维权路径。 启动新业态劳动者维权“绿色通道” 经初步审查,丹徒区检察院认为李某、陈某属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符合支持起诉条件。2025年5月20日,该院依法立案受理,并启动新业态劳动者维权“绿色通道”。 办案检察官逐一核实工资构成、调岗前后工作内容、日常考勤记录,引导李某、陈某补充完善劳动关系、违法解除等关键证据,通过细致调查核实与系统证据梳理,将李某、陈某的诉求转化为规范、明确的诉讼主张,同时帮助其提升依法维权能力。 案涉公司的调岗行为是否超出了合理用工自主权边界,构成劳动合同“实质性变更”?办案检察官认为,尽管根据李某、陈某当初所签劳动合同,两人都是“互联网相关岗位”,合同也载明“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调整员工岗位”,但该约定并非“无限调岗”授权。用人单位调整员工岗位应遵循合理性原则,若调整导致工作内容、薪酬待遇、职业发展、工作环境等核心权益发生根本改变,超出劳动者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期,即构成劳动合同“实质性变更”。 案涉公司将李某、陈某从“直播中控助播”调整为“视频号主播专员”“项目运营负责人”,后者虽同属直播相关领域,但在专业技能、工作强度、职业风险上存在本质区别,李某、陈某无法短期胜任,且用人单位未提供任何岗前培训。公司明知劳动者不具备新岗位条件,仍强行调岗并以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合同,本质上是以调岗为名行变相辞退之实。 案涉公司被判支付欠薪及赔偿金 2025年8月25日,丹徒区检察院依法向丹徒区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认为案涉公司的调岗行为超出合理用工自主权,构成劳动合同实质性变更;劳动者拒绝不合理调岗属于正当维权,不构成旷工及违纪;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李某、陈某主张案涉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于法有据,应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立案受理后,案涉公司一再以“调岗属于经营自主权”“员工手册规定旷工可解除合同”为由进行抗辩。根据李某的举证和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今年3月20日,法院判决案涉公司支付李某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1.9万余元。 同期,陈某案亦胜诉,案涉公司被判支付陈某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万余元。 今年5月,丹徒区检察院联合该区总工会开展了一场面向外卖配送、快递、道路货运、网络主播等新业态劳动者的民法典宣讲活动。活动中,检察官结合新业态劳动者的工作特点,用接地气的语言、贴近生活的案例,重点解读民法典中关于劳动报酬、侵权责任认定等法律知识点,一对一进行法律咨询。 |
“调岗”不是变相辞退借口 镇江丹徒检察民事支持起诉助力新业态劳动者维权
作者: 编辑:刘雨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