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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2026-07-13 09:52:00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备案审查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制度。

  近年来,司法部认真履行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职责,不断健全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备案审查制度的监督功能、纠错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从司法部了解到,2025年,司法部运用主动审查、被动审查、移送审查等多种方式共审查法规规章2551件,依法处理问题法规规章119件,持续推进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有力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护航经济社会发展。

  处理一批问题法规规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要向国务院备案,由国务院进行备案审查。司法部作为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履行备案审查职责。

  《条例》明确,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报送国务院备案的法规、规章,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是否超越权限;下位法是否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或者不同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是否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或者双方的规定;规章的规定是否适当,规定的措施是否符合立法目的和实际情况;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就审查发现的问题而言,据司法部法治督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

  在妨碍公平竞争方面,审查发现有的地方立法要求建设单位购买、使用供热企业选购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不一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涉嫌变相限定企业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影响企业自主经营、不当干预市场竞争。

  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方面,审查发现有的地方立法没有及时根据国家改革部署进行清理,仍然保留国家层面已经取消的港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规定,不利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不一致。

  在实行强制监理工程范围方面,审查发现有的地方立法缺少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的规定,缩减了实行强制监理工程的范围,实践中可能导致部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工程没有实行监理,不利于保障工程质量、防范安全事故。

  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赔偿责任方面,审查发现有的地方立法扩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赔偿责任事项范围,实践中可能导致快递企业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加重从业人员赔偿责任,不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这位负责人表示,“上述问题,经沟通,制定机关正在抓紧推进修改。所有审查发现的问题法规规章,都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了处理,一批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违反上位法规定,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问题法规规章得到有效纠正。”

  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制

  2024年8月30日,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突出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拓展备案范围,明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将“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增加为审查事项,创新审查方式,增强纠错刚性,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据司法部法治督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施行以来,司法部不断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在诸多方面取得进展。

  重点围绕《条例》修订后新增加的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规章规定的措施是否符合立法目的和实际情况等事项进行审查,深入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制定机关、国务院主管部门等方面意见,提高审查质效。

  加强备案审查衔接联动,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加强协作配合,常态化开展移送审查,探索联合审查,推动审查标准有机统一。

  完善备案审查发现问题处理机制。区分错件、瑕疵件和地方实践探索的不同情形作出处理,进一步提高纠错的专业性、精准性。

  强化对地方备案审查工作的联系指导。强化业务培训、案例指导和工作交流,指导省级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出台或者修改备案审查制度规定,有力健全政府系统备案审查制度体系。

  重点抓好三方面工作

  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司法部法治督察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司法部将继续认真履行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职责,深入贯彻实施《条例》,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持续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切实发挥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制度作用。

  据介绍,下一步,司法部将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聚焦重点领域持续加强监督。持续加强法规规章中对不平等对待企业、影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规定的监督,以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为重点,聚焦违规设置市场准入、退出障碍,排除、限制竞争等突出问题,加大审查力度。

  二是完善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加强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协作配合,完善衔接联动机制。加强对地方备案审查工作的联系指导,强化业务培训和交流。持续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探索创新审查方式。

  三是强化案例指导加强理论研究。继续做好典型案例的研究、发布等工作,发挥案例的指导作用,推动各地方、各部门提升立法和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同时,积极与研究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加强对法规规章备案审查的理论研究等。

  本报记者 刘欣

作者:  编辑:刘雨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