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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聚合平台盗播视频牟利 一被告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获刑罚
2026-07-27 09:30:00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不法分子搭建聚合平台,盗取各大视频平台的正版内容,以此吸引用户、非法牟利。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著作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2019年至2024年5月,刘某搭建并运营“云X鹰”视频聚合平台。该平台未经相关版权方授权,非法汇聚了海量视频资源。经查,刘某通过“切片技术﹢解析接口”等方式,绕过官方平台的会员验证机制,使得平台用户不用跳转至官方平台,就能观看原本需要付费开通会员才能观看的视频内容。此外,刘某还设计了一套“阶梯收费模式”:一类是针对普通用户,花3元就可买7天体验卡、8元买月卡、39元买年卡,最高99元就能享永久卡;另一类是代理推广,花数百元就能成为代理,可自主定价、发展下级,并收取返佣。

  2024年5月,经公安机关通知,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涉案平台的技术原理、收费细节等事实。截至案发,该视频聚合平台发展会员众多,刘某通过该平台收取会员费、代理费等共计1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鉴于刘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轻、从宽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技术规避不改变侵权本质。当下,出现不少借助复杂技术手段传播侵权作品、试图以“仅提供技术服务”来规避责任的行为。数字侵权技术的隐蔽性与规避性,不改变其刑事违法性的本质。司法实践中,需从技术功能与传播效果双重维度判断其行为属性。判断技术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审查是否绕开权利人控制、实质性服务于侵权目的。本案中,刘某搭建平台本质是绕开合法授权的非法获取与传播行为,其设定可供众多用户使用的“一站式”聚合模式,也符合交互式传播特征。且其发展会员人数、获利金额均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标准,已构成刑事犯罪,应予以定罪处刑。

  阶梯式营利模式印证主观故意。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主观“以营利为目的”与客体“侵害著作权、扰乱市场秩序”的双重要求。本案中,刘某设计的阶梯会员体系,搭配代理返佣机制,形成“平台运营—代理推广—会员付费—代理返佣”的完整商业链条,其经营性、持续性的营利特征直接印证主观故意。同时,刘某的行为既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收益,又破坏了视听作品市场“授权—付费—传播”的正常秩序,对个体权利与市场生态造成双重损害,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复杂客体要求。

  影视作品凝聚创作者的心血与智慧,受法律严格保护。盗版视频的传播不仅直接侵害创作者合法权益,更会侵蚀文化产业健康生态,破坏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消费者购买盗版服务看似捡了便宜,实则变相助长侵权产业链,不利于文化的长远繁荣,还可能使自身面临信息泄露的风险。因此,社会大众应树立正版消费理念,自觉抵制盗版资源,共同营造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风尚。

作者:王英鸽 李宣霏 胡明冬 郭艺娜  编辑:王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