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g尊龙凯时

听新闻
放大镜
ag尊龙凯时 网 > 要闻 > 正文
用好检察公益诉讼护航美丽中国建设
2026-08-19 09:30:00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8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一批检察公益诉讼服务保障美丽中国建设典型案例。这批案例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固废污染防治以及耕地、矿产、生物多样性、海洋保护等,彰显了检察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也为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各级检察机关高质效办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指明了方向。

  生态环境法典第31条首次在法律层面确立了“生态环境检察”概念,充分肯定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在生态环境领域的工作成果。同时,这一概念表明生态环境领域检察工作具有区别于一般检察工作的专业性与特殊性,需要严格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价值理念与原则。作为生态环境检察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公益诉讼包括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公益诉讼和直接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长期以来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督政+督企”功能。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我国检察机关立足检察监督本位,以公益诉讼为利剑,为生态环境保护持续提供着有力司法保障。

  督促行政机关从根源上纠正违法行政行为,落实预防为主原则。预防为主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要求“抓前端、治未病”,从而以更低的经济成本保护生态环境,避免不可逆转的生态环境损害。在“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糯扎渡库区违法网箱养殖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普洱市农业农村局违法批复某渔业示范项目,许可在案涉水域开展网箱养殖,企业的养殖行为对澜沧江中下游糯扎渡水库生态造成损害。在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整改后,农业农村局仅发文暂停项目扩建,未依法全面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及履行监管职责,导致企业持续扩大养殖规模,加剧了流域生态环境问题。检察机关遂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农业农村局撤销违法批复,并拆除案涉网箱养殖设施,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在此案中,检察机关秉持预防为主原则,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审批行为,从根源上遏制了生态环境损害的持续扩大。

  依法运用证据规则量化生态环境损害后果,落实损害担责原则。损害担责也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要求违法行为人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民事公益诉讼实践中,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往往难以直接认定,因此需要利用证据规则确认违法事实。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诉北京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张某波等9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被告生产销售伪劣柴油,燃烧后对大气环境造成损害。由于被告无法提供油品购销记录及质量检测报告,检察机关综合相关证人证言、转账记录、审计报告等证据,依法推定被告销售的4万余吨油品均为不合格柴油,并以此作为计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基础。在此案中,检察机关在被告无法举证的情形下,充分运用证据规则,合理推定已被销售使用的伪劣柴油数量,从而为准确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奠定了事实基础。

  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检察机关应按照法典规定的原则与制度进一步强化公益诉讼监督,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检察在保障美丽中国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一是善于运用禁止令保全措施防控生态环境风险。生态环境法典第1079条规定,可对存在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向法院申请禁止令保全措施。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可据此申请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禁止令,以更好贯彻预防为主原则,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实效。

  二是妥当衔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法典第1073条、1074条确立了“行政优先、检察补位”的衔接机制,检察机关应尊重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的优先权,为维护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提供兜底保障。

  三是有效协同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法典第33条规定了检察机关与其他机关协同配合追究责任的义务,第1056条将有效采取生态环境修复措施、及时缴纳赔偿金等明确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检察机关可据此与执法部门积极联动,借助从轻或减轻处罚手段,激励违法行为人及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在保障生态修复实效的同时避免行为人重复担责。

  目前检察公益诉讼法正在立法过程当中,应当与生态环境法典中的检察公益诉讼相关条款做好衔接,在受案范围、案件管辖、诉讼程序等方面形成制度合力,共同筑牢美丽中国建设的法治根基。

  (作者: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研究员 吴凯杰)

作者:  编辑:王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