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深夜驾驶轿车到达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收费站出口时冲卡拒绝检查,后在防城港市跨海大桥二桥头附近弃车逃走……发生在2013年10月23日的这一幕,揭开了许某运输毒品再审抗诉案的序幕。
2026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六十三批指导性案例,均为最高检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其中许某运输毒品再审抗诉案因“零口供”“技侦证据”等关键词,引发广泛关注。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专访本案承办检察官——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林建江,复盘这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的办案历程,剖析“零口供”运输毒品犯罪的解题之法。
审题:厘清核心争议
2013年10月22日,被告人许某驾驶从广东省广州市某租车行租借的一辆轿车,至东莞市某电器城购买一套音箱。次日19时许,到达廉江市城区,两个小时后继续驾车前往防城港市。23时34分许,许某冲卡后弃车逃走。侦查人员在其所驾车辆后备箱的音箱和黑色手提包中查获甲基苯丙胺粉末3500余克、氯胺酮660余克。
2015年6月24日,许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7年6月20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许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许某不服提出上诉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审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重审期间,防城港市公安局委托的浙江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驾驶途中的4张驾驶员照片是同一人所留,4张照片中驾驶员头面部的“深色点状印记”构成稳定特征(系痦痣),与许某人像相同部位无点状痦痣存在差异,该4张驾驶员照片不是许某所留。
2018年12月28日,防城港市中院重新开庭审理本案,未采信驾驶员照片不是许某所留的鉴定意见,综合全案证据作出与原一审相同的判决。许某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第二次上诉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重新鉴定。鉴定意见认为,高速公路监控抓拍到涉案轿车驾驶员照片头面部的黑点“深色点状印记”位置并不固定,并非有价值的人像稳定特征,不可作为同一认定或排除同一认定的依据。
2020年5月25日,广西高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不能推断出运毒人是许某的唯一结论,许某实施运输毒品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判决撤销对许某犯运输毒品罪的定罪量刑。
2021年1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以二审生效判决采信证据不当,导致不认定运输毒品罪确有错误,提请最高检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
“本案核心争议可以概括为一个根本性问题:驾车运输毒品的行为人究竟是不是许某。”林建江介绍,本案系“零口供”、涉及技术性证据冲突且原审未随案移送技侦音频材料的毒品犯罪案件,办案中存在三重相互交织的审查难点。
林建江进一步分析,审查难点具体体现在,多份鉴定意见冲突,甄别难度大;原审未随案移送技侦音频材料,导致案发时段手机实际通话人身份存疑、证据链条不闭合;在“零口供”且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形下,构建排除合理怀疑的间接证据体系难度大,且在二审判决已生效的情况下,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推翻生效判决,对证据链的严密性要求更高。
破题:攻克办案难关
“原生效判决不认定运输毒品罪,核心理由是存在浙江某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的反证。”林建江详细介绍,为彻底查清事实、破除证据僵局,最高检受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后,从三个维度着手重构完整证据链——
其一,对人像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与重新鉴定。通过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重新进行人像鉴定、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查明浙江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车辆驾驶员照片头面部印记(系痦痣)特征认定错误,由此排除了原生效判决据以作出无罪认定的核心证据。
其二,调取技侦材料、依据声纹鉴定补强手机通话人身份认定的客观依据。检察机关调取了侦查机关在原审阶段未移送的技侦通话音频,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声纹鉴定,证实该手机通话人系许某。同时,通话内容显示通话人自述驾驶的轿车是租来的、驾车经过北海前往防城港、被警察查车等内容,与租车合同、GPS行车轨迹、案发时冲卡视频等客观证据相互印证。
其三,以间接证据串联全案。涉案轿车由许某从广州某租车行租用,车内音箱系许某在东莞购买,车内提取的烟头、衣服均检出许某DNA,车内手机、银行单据均为许某所有;高速公路卡口照片显示涉案轿车途经廉江市前后驾驶员为同一人;GPS行车轨迹与尾号8789手机号码通话地点在时间和空间上高度重合;声纹鉴定确认该手机通话人为许某;冲卡时车内仅驾驶员一人。
“上述证据形成了‘许某租车——许某驾车——车辆运毒——许某冲卡逃匿’的关联证据链,各环节相互印证,排除合理怀疑,足以认定许某系运输毒品的行为人。”林建江说。
2022年3月23日,最高检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25年1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作出再审判决,认定许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缓。
答题:明晰类案标尺
对于“零口供”运输毒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如何坚守客观公正,把好证据关口?本案给出了清晰的答案。
林建江表示,本案是补充收集新证据、借助专业技术辅助破解专业难题、纠正生效错误裁判的典型案例,办理此类案件,要坚持全面审查的客观公正立场,既审查有罪证据也审查无罪证据。
“坚持‘实质审查’的专业标准,对技术性证据不能‘照单全收’。”林建江向记者坦言,本案中多份鉴定意见得出不同的结论,如果缺乏实质审查意识、简单地“择一采信”,就可能导致错误认定案件事实。
谈及本案,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负责人指出,该案聚焦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判断,注重围绕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开展实质性审查,必要时可以委托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审查。
同时,林建江回顾,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坚持以证据为中心,在抗诉前开展了扎实的补强证据工作,调取技侦材料、委托声纹鉴定和人像重新鉴定,必要时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技术性证据作出说明、答疑质证,确保新证据能够有效回应原生效裁判的出罪理由,最终推动再审公正判决。
“总之,办理此类案件,核心在于把握好三个关键——立场上坚持客观公正,不偏不倚;标准上坚持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不盲从任何单一证据;方法上坚持实质审查和专业辅助,善于借助‘外脑’破解专业盲区。”林建江说,三者有机结合,才能在证据冲突中找准事实认定的科学依据,确保抗诉案件经得起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