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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链条追责守护水域生态 宿迁检察破解非法捕捞案件证据认定困局
2026-09-21 09:41:00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夜色笼罩洪泽湖水面,大马力快艇马达声划破静谧水道,不法分子驾驶掏空舱体的改装快艇,携带电网、密刺网等禁用工具,遮挡面部、昼伏夜出,跨省流窜实施非法捕捞,作案后再快速销毁渔获、切断交易痕迹。近日,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处王某某等9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不等刑期。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在刑事追责落地后,宿迁市、泗洪县两级人民检察院同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涉案人员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全方位追究生态损害责任,实现了非法捕捞案件从“单一现场取证”到“全链条精准追责”的司法突破。

  “跨省通勤”的捕捞链条

  经查,该非法捕捞团伙形成了成熟的“跨省通勤”非法捕捞模式。团伙成员从泗洪驱车约70公里到安徽省明光市女山湖镇,在岸边民房租住一周左右,昼伏夜出,每天下午驾船穿过淮河进入洪泽湖,凌晨带着渔获返程。2025年2月至4月洪泽湖封湖禁渔、鱼类繁殖关键期,该团伙几乎每日作案,肆意破坏水域生态资源。

  为实现规模化非法捕捞,团伙核心成员不惜重金购置、改装专业作案船只。王某某出资19万余元购置非法改装300马力快艇;高某某先后投入超23万元,购入非法制造快艇并更换全新大功率发动机。两艘快艇均拆除无关设施、掏空舱体,最大限度扩充载货空间,专门用于批量装载非法渔获。

  为规避江苏本地船舶整治与执法巡查,二人将改装快艇异地停泊、跨省设窝,分别纠集多名人员组成作业小队,以单次500元报酬雇佣务工人员,每次驻点作业周期长达五至十余天。团伙形成完备反侦查机制,全员佩戴头套口罩隐匿样貌,使用专用私密手机联络、日常手机关机封存,安排专人放风盯守,实时掌握执法动态。即便遭遇六级大风等恶劣天气,仍伺机违规出湖捕捞,将执法空当视为作案窗口期。

  作业返程途中,接应的鱼贩在约定水域等候(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已移交当地公安机关侦查),全程采用现金结算。野生渔获经两三层鱼贩转手,最终流向各地餐馆和水产市场。

  “传统思路”遭遇新挑战

  长期以来,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司法认定,高度依赖现场查获的渔获物重量。该团伙深谙办案规则,一旦察觉执法巡查,立即松开网倾倒渔获、丢弃捕捞工具,待执法人员到场后,现场仅留存少量残余渔获。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情节严重”的核心入罪标准为渔获物重量500千克以上。单一依托现场查获物证的传统办案模式,只能追诉当场抓获的零星作案行为,大量隐匿的捕捞事实无法查实。即便案件顺利入罪,因涉案数额、作案次数认定有限,多以短期拘役、缓刑结案。

  对投入数十万成本购置改装船只、以非法捕捞为职业的犯罪团伙而言,偏低的违法成本、有限的司法惩戒,难以形成有效震慑,无法从根源上遏制职业化非法捕捞行为,水域生态损害的全部后果也无法通过司法裁判得到全面追责。

  为破解新型非法捕捞案件取证难、认定难、惩戒难问题,宿迁市委政法委成立“两湖流域非法捕捞专班”,多次牵头召开案件办理协调会,统一执法司法理念,转变案件侦办思路。宿迁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法院开展案件复盘调研,对全市2021年至2025年办理的172件案件开展系统调研,区分不同情形和捕捞工具,分析找出量刑幅度与非法捕捞次数之间的规律性。

  以电拖网为例,172件案件中涉电拖网类案件共11件,已查明共计非法捕捞49次,渔获物总量2万多千克。经测算,电拖网单次捕捞量与500千克的入罪标准基本相当,捕捞次数可直接对应危害程度。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对水生生物资源或者水域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这意味着,对于王某某、高某某的行为,即便部分案件无法查实全部渔获重量,只要明确禁渔期内多次使用禁用方式捕捞,即可依法定罪追责。

  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司法机关构建了三层全新定罪逻辑:一是以查实的入湖捕捞次数作为核心量刑依据,不再单一依赖现场查获的渔获重量;二是将购置、改装快艇的行为认定为犯罪预备,纳入刑事评价范围;三是对作案时为逃避查处丢弃工具的,依法推定其使用的是禁用捕捞工具。

  “过去只盯着现场查获这一个环节,现在把认定边界向前延伸,不再等渔获上岸才启动刑事评价。”该案承办检察官李猛表示,办案团队从购置船只、改装设备、跨省设窝、长期驻点等环节入手,将整个犯罪链条纳入评价体系,以此还原真实的作案次数和危害程度。

  让“整座冰山”浮出水面

  该案最大办理难点,在于两名主犯拒不供述全部作案次数,刻意隐匿犯罪事实。王某某、高某某到案后,仅各自供述作案六七次,辩称其余时间均在驻地休息,试图以少量供述规避重罚。

  办案团队调取水上搜救中心气象停航记录、码头监控视频、涉案车辆轨迹、资金流水等海量数据交叉核验。经查实,即便大风等恶劣天气导致普通渔船全面停航,该团伙仍多次驾大功率快艇出湖作业,作案频次、嚣张程度远超常规偷捕人员。

  依托数据穿透与规则推定,案件事实迅速清晰:洪泽湖封湖禁渔期内,王某某带领雇佣人员使用禁用电鱼方法及地笼网、丝网,非法捕捞至少37次;高某某带领雇佣人员非法捕捞至少41次;王某某与另一名被告人张某某共同组织人员非法捕捞1次。查获销赃者或者渔获物的12次捕捞中,共捕获渔获物至少8630公斤,销赃得款9.3万余元。

  在扎实的证据面前,9名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并当庭作出上述判决,团伙主犯王某某获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以前只看到了冰山露出水面的那一小部分,这次,我们试图把‘整座冰山’画出来。”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勇表示,相较于传统办案模式,该案的办理思路实现了三重转变。在认定范围上,从只核查现场查获的单次作案,延伸至购船改装、跨省设窝、驻点作业、捕捞销赃的全犯罪链条评价;在定罪依据上,从单一依赖现场渔获物重量定性,转向以查实的捕捞次数结合类案平均捕捞量依法推定总危害,破解不法分子抛鱼毁证、规避打击的难题;在价值评判上,从侧重衡量渔获的经济价值,升级为聚焦非法捕捞对水生生态的整体性、不可逆破坏,真正实现罚当其罪、精准震慑。

  为强化案件警示效果,宿城区人民法院将庭审开进洪泽湖畔的泗洪县龙集镇龙集实验学校报告厅,200余名渔民现场旁听庭审。场内座无虚席,校门外仍有数名湖区群众驻足等候宣判结果。这场“家门口的庭审”以鲜活案例敲响生态保护警钟,让周边渔民直观感知非法捕捞的严重法律代价,实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法治宣传效果。

  记者了解到,在依法进行刑事追责之外,宿迁检察机关正同步推进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结合洪泽湖水生生物资源的基础现状开展专项评估,确定科学合理的生态损害赔偿标准。

作者:  编辑:王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