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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依法保障老年人权益
2026-10-21 14:55:00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漫画/高岳

  莫道桑榆晚,人间重晚晴。随着社会发展和人口结构变化,涉老案件呈现出类型多样、诉求多元的特点。如何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守护晚年安宁,考验着司法审判的智慧与担当。

  2026年10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法治日报》记者从中选取3件案例,期待通过以案说法,厘清涉老纠纷中的法律边界,引导家庭、养老机构及社会各界共同履行敬老、养老责任,增进老年人福祉,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

  血缘产生法定赡养义务

  不能因未抚养单方减付

  2023年,年近七旬的刘某因身患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着,将儿子刘某甲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赡养责任。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约定刘某甲每月给付刘某赡养费800元。

  2026年初,刘某甲以经济困难为由,将生父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将每月的赡养费从800元降至200元。刘某甲称,其年幼时父母离婚,此后一直随母亲生活,生父几乎未尽抚养义务。如今,继父确诊癌症,医疗开销较大,加之还需赡养母亲、抚养未成年女儿,同时要偿还房贷、车贷,其微薄的收入难以应付多项开支,故无力按原标准支付赡养费。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甲幼时父母离异后随母亲和继父共同生活,刘某确实未对刘某甲尽到抚养教育义务。法院明确,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抚养义务与赡养义务均基于血缘身份产生,二者相互独立,并非等价交换,赡养不能以曾经得到抚养为前提。

  法院同时指出,变更生效裁判确定的赡养费标准,须出现经济能力显著下降、老人赡养需求大幅降低等新的客观情况。本案中,刘某甲虽背负多重家庭责任,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自身经济状况发生重大恶化,其请求降低赡养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刘某甲降低赡养费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多项家庭义务并存时,子女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收入情况,合理统筹规划,调整家庭开支结构,以平衡各项家庭责任,不能以多重责任为由缩减对老年父母的法定赡养支出。确需调整的,也应依法协商或举证,不能单方减付。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厘清赡养义务与抚养义务关系、保障老年人基本养老权益的典型案例。一纸判决以清晰规则回应现实难题,引导成年子女理性统筹家庭责任、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切实守护老年人权益底线。

  老人凌晨私自外出身亡

  养老机构存疏漏应担责

  李某离异多年又年事已高,其膝下有两名子女,一人常年在外务工,另一人刚添幼子,均难以抽身照料。经家人商议,李某被送至当地养老中心暂住,双方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入住时经评估,李某基本生活能够自理,未接受特殊护理。

  不料,入住一段时间后,悲剧发生。某日凌晨4时许,李某独自离开养老中心,后未返回。直到当天17时30分左右,养老中心才从警方处得知,李某已在外自杀身亡。事后,李某子女将养老中心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哈尔滨市方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李某自凌晨离开至被发现身亡,间隔长达十余小时,养老中心未能察觉其私自离开,存在管理疏漏,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合同虽约定李某在院期间应遵守管理制度、不得擅自外出,但养老机构作为专业服务机构,对入住老人负有与其身体状况、自理能力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系法定义务,不因老人“违约外出”而免除。相反,老人擅自外出,正是机构应当通过管理措施加以防范和及时发现的风险。

  同时,法院查明,李某虽腿脚不便,但未丧失辨认能力,应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杀身亡后果负主要责任。鉴于养老机构管理疏漏与悲剧发生存在一定关联,且安全保障义务应有合理限度,法院酌情确定养老中心承担5%的赔偿责任,共计4万余元。

  法官表示,在人口老龄化不断加深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家庭将养老机构视为老年人照护的重要依托。本案既厘清了养老机构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合理注意边界,也明确了基本导向:既不能对机构苛责过重,也不能放任其管理责任落空。养老机构应以此为鉴,进一步完善人员管理、值班巡查等制度,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

  法官同时提醒,子女将老年人送入养老院,并不意味着赡养义务的终结,除了物质保障外,更应关注老年人的心理与情感需求,要定期探望、加强沟通,唯有家庭与机构同向发力,方能真正让老年人安享晚年。

  冒充专家诱骗老年患者

  编造骗局团伙成员获刑

  76岁的韩某家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常年饱受腰腿疼痛困扰。2023年冬天,她接到了自称某藏医院“专家”的电话。对方称可提供免费义诊,并寄来宣传册、评书机和足贴。还称只要服用其售卖的胶囊,几个疗程即可见效。韩某信以为真,花费上万元购药,服用后却未见好转。后经子女劝说,韩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韩某遭遇的是一个针对中老年患者的骗局。2022年8月,张某成立某公司,使用显示为甘肃、山东等地的电话线路,非法获取中老年人信息,组织员工冒充藏医院、药业科研中心的工作人员,以免费义诊为诱饵,通过客服、咨询、售后及后期成立的群组层层接力,通过虚假问诊诱骗老年人购药。2023年1月至2024年3月,该团伙共骗取309万余元。

  2026年3月,通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张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老年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主犯张某有期徒刑十三年,田某有期徒刑十年,从犯闫某等73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单处罚金不等,并责令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本案扣押的电脑等作案工具依法变卖后,按比例发还被害人;涉案药品、评书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案件宣判后,办案法官逐笔核实被害人身份及被骗金额,并会同社区开展回访,普及防范养老诈骗知识,告知退赔进展。

  法官表示,部分老年人信息获取渠道有限、求医心切,加之“久病乱投医”的心理,容易成为“假义诊”骗局的受害者。本案中,法院在依法严惩组织者及话务、数据、话术骨干的同时,积极运用涉案财物变现退赔机制,竭力为被害老年人挽回损失。法官同时提醒,对于老年人来说,平时要加强与子女亲属的沟通,遇到“免费义诊”“专家荐药”“特效药”等说辞,要向正规医疗机构咨询或向有关部门核实,如发现被骗,要及时报警。

  本报记者 张冲

作者:  编辑:刘雨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