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却通过稀释废水、冲洗自动监测设备等方式,干扰废水自动监测设备采样,导致废水处理不达标就排放入海。经浙江省象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认定宁波某公司系单位犯罪,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其缴纳罚金50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宁波某公司是宁波市重点排污单位,2024年5月,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线索对该公司进行检查。经初步调查,邵某是该公司的环保业务负责人,黄某是负责处理工业废水的工人,该公司配套建有一套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去向为附近海域,废水排放口安装有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并与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监控平台联网。2022年下半年至2024年5月,黄某在邵某的授意下,通过往综合调节池注水稀释废水、用自来水冲洗自动监测设备等方式,干扰废水自动监测设备采样,导致数据失真。邵某和黄某的操作导致废水处理不达标就排放入海,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4年5月,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依托行刑衔接机制将案件移送象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9月,象山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象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为保证案件办理质效,该院成立了办案组。
为准确认定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办案组会同公安民警、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前往涉案公司所在地实地查看,了解公司废水监测系统、排放流程、处理技术,查看污染行为对附近土壤及周边水质的污染程度等。结合卷宗材料,办案组认为目前在案证据能够证实邵某和黄某对自身违法行为知情,应追究二人污染环境罪的刑事责任,但证据链条仍存在薄弱环节,如公司实际控股人知情情况证据缺乏、公司生产及废水排放情况未查实、废水排放造成的污染未评估等,关系到后续定罪量刑。
对此,办案组列明补充侦查提纲,先后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针对环保部门提出的土壤和水质污染程度评估存在鉴定范围、程度、资金等方面的难题,双方沟通后达成共识,由环保部门委托第三方出具检测报告和调查报告,最终评估修复费用78万余元。同时,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查明,2022年下半年至2024年5月,涉案公司每年的年度废水排放总量核算值均低于实际值,且2023年预计产生废水0.51吨,实际排放量为3.8吨,与当年相应产能下的废水产生量严重不符。
今年2月,该案被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办案组审查了案件证据材料,认为邵某、黄某的违法行为并非为了自身利益,而是为了单位利益。对此,办案组再次询问重要证人,调取涉案公司2021年至2024年的水电账单、发票等材料,厘清公司员工的职责分工,查明公司实际控股人对违法行为系知情的事实,并向上级检察机关汇报请示。
最终,象山县检察院决定对邵某、黄某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对宁波某公司以涉嫌污染环境罪追加起诉。今年5月底,象山县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