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雯/漫画
六月的午后,热浪袭人。北京市东城区一家临街售卖电动车的车行里,几个店员正在为新售出的一辆车做调试。店主小江的手机来电铃声不时打断他与检察官韩晓亮之间的对话——
“买车的人不少,有的是线上平台的客户,有的是朋友介绍咨询价格……”
“看到车行正常经营,我们也放心了。”
小江与检察官韩晓亮结识于两年前,也是在这样的一个酷热天气里。那时,小江遇到了一件让他十分委屈又无处说理的事。
被告
莫名被诉不当得利
2021年12月底,小江突然收到一张法院的传票。
原告侯某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起诉称,2021年10月17日,她通过银行转账时,不小心转给被告某商贸公司1万元。她向该公司索要,对方拒不退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这是怎么回事?原告侯某是谁?”手持法院传票,某商贸公司负责人小江一头雾水。
“难道这个侯某真的把钱误转到了我们公司的账户里?”为了搞清楚因何无端被卷入这场官司,小江赶忙跑到银行查询。他向银行调取了自己及公司账户在2021年10月17日那天的流水记录,并没有查到原告侯某所说的那笔被“不小心”转入的1万元。“原告凭什么说把钱转给我公司了呢?”小江疑云满腹。
在法院开庭时,小江看到了原告侯某起诉自己不当得利的证据——侯某名下的一张信用卡在2021年10月17日支出1万元,该笔流水显示的交易账户为某商贸公司(即小江车行的账户)。
这个证据让小江百口莫辩。他只能向法庭一再申辩,他们公司确实没有收到过侯某的转账。
法院审理期间,小江再次去银行查询,调取了其本人和公司名下所有账户三年来的交易流水,确认没有收到过那笔钱。虽觉得这事很蹊跷,但小江自觉问心无愧,想着法院一定能查明真相,就耐心等待法院的审理结果。
败诉
被判退还原告1万元
2023年2月,小江接到法院执行局打来的电话,被告知因诉讼败诉,小江要向原告侯某退还不当得利1万元。这让小江再次错愕。案子什么时候判下来的?自己怎么没有收到法院的判决书?
经向法院询问,小江才得知,法院将第二次开庭的通知和一审判决书都送达小江留下的联系地址,但那段时间,小江一直都在江西老家,并未在联系地址居住,因此未收到诉讼文书。
仔细看完判决书后,小江更加困惑:根据判决书记载,侯某起诉时陈述的“不小心”转账行为又有了新的说法——原告称,当天去被告处买电动车配件时,将银行卡交给被告,被告在POS机上输入金额并划扣1万元。原告当时没有注意就输入了密码,发现划扣错误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款项,但被告拒不退还,原告要购买的电动车配件也未实际购买,银行流水显示的收款方就是被告,但被告对此不予认可。
虽然第一次开庭时,原告方由律师出庭,小江没有见到侯某本人,但他对侯某自称去店里买电动车配件一事丝毫没有印象。为了证实自己的记忆,小江查看了2021年10月17日的店内监控录像,确认当天并没有顾客到店购买过电动车配件。“这也太奇怪了!如果真像对方所称存在划扣错误,我又拒绝退还,她当时为什么不报警?”
然而,法院查实的证据似乎也让小江无可辩驳:法院依原告申请向银行信用卡中心调取的原告名下信用卡交易明细显示,2021年10月17日原告信用卡交易金额1万元,POS机的开户收款方为某商贸公司,收款账户银行无法查询。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应退还原告不当得利1万元。
此时,小江已错过了上诉期。手持一审判决书,小江很不甘心,但又完全没了主意。后来,小江托人好不容易才找到一位愿意接他案子的律师,“案子太小了,没有人愿意接,但我就是想讨个说法”。
2023年3月,小江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申请再审后,其再审申请被驳回。
在律师的指点下,小江关注到判决书中“对于该POS机绑定的银行账户无法查询”这句话。他急忙找到当初为自己的某商贸公司办理POS机的海通公司,想搞明白问题究竟出在哪里。海通公司工作人员经查询后答复他说,某商贸公司名下的POS机确实存在那笔1万元的交易,但钱款并没有进入某商贸公司POS机绑定的银行账户,而是进入到其他账户,但海通公司不对个人出具证明材料。
“进入其他账户”,这一信息让小江看到了一线曙光。但“不对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答复,又让小江感到绝望。“你去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吧!”律师说。
监督
实际收款人现身
2023年6月,小江走进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就某商贸公司被判返还不当得利一案申请监督。
“在原告说的那个刷卡时间之前,公司的POS机就已经好久不用了。”在小江的陈述中,这句话引起承办检察官韩晓亮的注意。
办案组先后向海通公司和银行查询了某商贸公司名下POS机的使用记录及银行交易记录,证实某商贸公司名下POS机自2021年3月后就没有任何使用记录,侯某陈述的刷卡时间为2021年10月17日,而其交易明细所显示某商贸公司银行账户没收到这笔钱。
那么,侯某刷的1万元究竟流向了哪个银行账户?POS机办理公司答复小江的“进入其他账户”能查到吗?
为查明真相,东城区检察院向海通公司发出司法协查函。经多次调取证据,检察官终于得到海通公司的答复。原来,某商贸公司名下曾经登记过两个POS机,一个POS机绑定的是小江公司的银行账户,另一个POS机绑定的是案外人高某的银行账户,而那笔1万元交易资金正是被转入了高某的银行账户。
高某又是谁?
小江表示自己并不认识高某。于是办案组通过该账户开户信息中的联系方式,找到了高某。高某称,他在河北经营着一家二手机动车车行,他并不认识小江,也和某商贸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为了查证高某所陈述的内容,办案组两次前往河北核实情况。经深入调查,办案组了解到,高某车行的POS机是他通过朋友介绍在网上联系办理的,他当时只提供了身份证,没有提供车行的营业执照。高某承认,侯某在他的门店通过POS机刷卡消费一事属实,至于为什么那笔钱的刷卡凭证上会显示某商贸公司,他也不知缘由。
高某还向办案组讲述了当初的一些细节:2021年10月17日,侯某在他的车行里购买了一辆二手车,那1万元钱就是侯某购车款的一部分。侯某购车后不久,就回来找车行,称她购买的那辆车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车行退款。“她连车都没开过来,就要求退款,我们肯定不同意。后来她还多次来店里闹,所以我和很多店员都对她印象深刻。”高某说。
在调查过程中,侯某始终未露面。经办案组多次联系,自称侯某前夫的李某找到检察官,当面承认案涉款项确实是侯某在高某门店购买二手车时支付的。
至此,案件真相水落石出。
再审
还被告以清白
综合上述调查结果,检察机关查明:2021年10月17日,小江所持有的POS机,没有侯某所起诉的刷卡记录,POS机所关联的银行账户无入账记录;侯某是在案外人高某持有的POS机处刷卡,交易款项进入了高某的银行账户,相关款项是用来支付部分二手车购车款;交易完成后,侯某与高某因购车交易发生纠纷,为索回购车款,侯某仅凭刷卡凭证,虚构事实,将小江的某商贸公司起诉至法院;某商贸公司与高某之间并无关联,小江与高某互不认识,某商贸公司从未将营业执照外借或授权他人使用。
2023年9月13日,东城区检察院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就此案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并建议对侯某的行为依法给予惩戒。
再审阶段,东城区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会议,发表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
2024年2月,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告侯某的诉讼请求。同年3月29日,法院对侯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司法处罚决定。
(文中当事人及单位均为化名)
■检察官说法
别再让小江们“躺枪”
“如果不是检察监督纠正原判决,这件事我可能也就自认倒霉了。”办结此案后,监督申请人小江的这句话给承办检察官留下深刻印象。
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更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本案中,检察机关经过充分调查取证,查明案件背后的事实真相,在对生效裁判依法监督的同时,建议审判机关对原告的虚假诉讼行为给予惩戒,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权威。办案同时,检察机关还联合辖区司法机关共同构筑、完善虚假诉讼综合治理体系,健全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发现和追究机制,不断增强全社会对虚假诉讼的防范意识,有力震慑了虚假诉讼违法行为。
因支付平台的违规行为,一场发生在原告侯某与案外人高某之间的纠纷“殃及”了无辜的小江,也使原告为索要退款而提起的虚假诉讼闹剧险些得逞。虽然在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和依法监督下,被莫名卷入这场官司的被告拿到了证明自己并未不当得利1万元的终审判决书,但该案暴露出的支付平台违规办理POS机等问题,应引起相关监管部门的关注,及时加强规范管理,堵塞制度漏洞,才能避免更多的小江“躺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