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感谢贵院对外资企业的关心,提示函为我司完善内部治理敲响了警钟……”4月15日,一起职务侵占案的被害企业向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检察院送达关于法律风险提示函的回复,从权责制衡与流程优化、跨境监管与技术防控、制度完善与ag尊龙凯时等方面反馈其内部核查及落实整改情况,并对检察机关主动作为、务实高效的工作态度表示高度认可。
公司监事在审计中发现问题
2020年8月,在某外企工作的林某结识了一家外资企业负责人,后双方商定成立该外资企业中国分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林某占股10%,并担任A公司总经理,全权负责公司运营。11月,A公司注册成立,此后林某全程负责厂房建设、设备安装、投入生产等。2021年下半年,在A公司的厂房即将建成之际,林某邀请其所在单位从事销售工作的同事赵某入职A公司,担任销售总监。但A公司自投产以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早在2013年,林某和赵某就以赵某母亲的名义成立了一家B公司。2024年7月,A公司的监事在企业审计中发现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产品价格远低于总成本价,怀疑林某、赵某侵占公司财产,于是报案。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决定立案侦查,于8月将林某、赵某抓获归案。
经查,林某、赵某以担任A公司总经理、销售总监的职务之便,在向市场推广企业产品过程中,与客户谈妥采购业务之后,即以其二人实际控制的B公司系A公司的经销商、代理商为由,要求客户与B公司签订一份采购合同,同时指定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采购同样产品但价格较低、付款期限较长的采购合同。
签完合同,产品由A公司直接发货给客户,B公司在收到客户支付的款项后,扣除约20%的利润后向A公司付款。林某、赵某由此通过B公司从中赚取差价,二人六四分成。
2024年9月初,金坛区检察院在侦查阶段依法介入,针对资金流向不明、合同真实性存疑等问题,建议公安机关调取企业财务系统原始数据、关联工资银行流水等,锁定虚构交易链条,形成完整证据链,并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冻结B公司涉案资金200余万元,且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适时跟进督促公安机关严格区分涉案财产与企业合法资产,保障涉案公司正常运营,实现挽损零干扰。
厘清两个关键问题
2024年11月29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金坛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副检察长杨金伟受理该案后,经过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发现针对辩护律师的意见,该案的罪名认定及犯罪数额是两个关键问题。
案件是定性为职务侵占罪还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否存在一般意义上的经营行为,是区分两罪的重要依据。经综合分析B公司是否存在市场风险、是否实质性经营、是否为A公司市场交易的必要环节等要素,杨金伟认为林某、赵某利用在A公司的职务之便,在A公司的业务中虚增B公司为交易环节,侵占A公司利益,应该构成职务侵占罪。
犯罪数额巨大,犯罪嫌疑人的交易成本要不要从犯罪金额中扣除?通过进一步审查,并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以及法院案例库类似案例主旨,经与辩护律师多次沟通,杨金伟认为林某、赵某职务侵占数额为B公司的购销差价,B公司已缴纳的税款60余万元和为员工支付的工资系犯罪成本,不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
检察机关经审查查明,2022年1月至2024年3月,先后有5家客户向B公司支付款项2890万元,B公司支付给A公司2250万元,林某、赵某从中赚取差价640万元。综合考量犯意的提起、B公司业务的形成、利润的分配等,检察机关认为不宜区分主从犯,但赵某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建议相对从轻处理。
做好办案“后半篇文章”
2024年12月27日,金坛区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林某、赵某提起公诉。2025年2月17日,该案召开庭前会议,办案检察官与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进一步沟通确认相关证据材料,并加强释法说理工作,促成两名被告人在正式开庭前认罪悔罪并全额退赃。
3月18日,该案在金坛区法院开庭审理,公诉人在指控犯罪的同时,就犯罪成因积极开展法庭教育。林某、赵某深刻认识到其犯罪行为带来的惨痛教训,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进行了深刻反思和忏悔。
3月21日,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为了做好案件办理“后半篇文章”,4月11日,针对该案暴露出的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风险点,金坛区检察院向被害企业制发法律风险提示函,建议被害企业重点关注高管权力集中、关联交易审批、定价权监督、供应商库管理等环节的漏洞,并在被害企业举办“职务犯罪识别与防控”专题讲座,结合案例解读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风险防控要点,帮助企业完善风控体系,实现规范经营。
4月24日,该院联合区知识产权局在金坛中德创新产业园举办企业知识产权专题培训会,向全区60余家企业代表发放企业刑事风险防控手册,并结合近年来办理的涉企案件释法说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积极助力营造安全稳定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