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雯/漫画
网上下单了“一口价”158元的搬家服务,临到现场却坐地起价涨到900元,消费者稍有质疑,工作人员便进行言语威胁、恐吓辱骂。无奈之下,消费者只能被迫付款。近日,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强迫交易罪对王某、赵某、高某等7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
搬家遭遇价格“刺客”
2024年6月的一天,盐城的刘女士准备从租住的房子搬走,在第三方网络平台上下单了158元的同城搬家服务,并向搬家公司客服仔细核对了价格、时间和地址。
当天,搬家公司派了三名工作人员上门,将东西全部搬上车后运往刘女士家中,车程大约10分钟。到达目的地后,工作人员忽然提出刘女士在平台上支付的价格只是运输费,搬取货物及搬货上门还需要额外支付每人300元合计900元的人工费。刘女士顿时傻了眼。
“我们已经帮你把东西搬到楼下了,人工费必须出。不付钱我们就在这慢慢耗着,反正我们有的是办法。”一边说话,司机高某还扬起手做出要打人的姿势。
在僵持了一个多小时后,因害怕对方报复,刘女士无奈支付了所谓的人工费。而在收钱后,三名工作人员没有帮刘女士将东西搬上楼就直接离开了。事后,刘女士立即向第三方网络平台投诉,并向公安机关报警。
公安机关初查发现,该搬家公司自2022年11月成立以来,在多个线上平台均有被投诉的记录,投诉内容皆为其搬家过程中存在坐地起价行为,遂立案侦查。2024年11月,以王某为首的8名搬家公司人员相继被抓获归案,尹某与燕某自动投案。
起底搬家套路
经查,2022年11月,王某与夏某(另案处理)合伙成立了一家搬家公司,王某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公司先后招募赵某、高某、李某等9人为货车司机、搬运工。
为吸引客户,王某在多个第三方平台发布搬家广告,以158元“一口价”吸引消费者。由于这一定价比市场价格低很多,许多消费者纷纷下单。然而,所谓“一口价”只是一个幌子,事后加价才是王某等人的营利门道。
王某告诉招募的员工:“在已经实际控制搬家货物的情况下,以人工费、工时费等理由向消费者提出加价,加价幅度为每人100元人工费或者每小时400元工时费左右。如果消费者不同意,就停止搬运,并以拒不离开、言语威胁、吵闹辱骂等软暴力方式进行纠缠,如遇到拒绝态度强硬的,就略作妥协适当让价。”
因担心报复,大多数消费者无奈妥协接受。经过坐地起价,公司每单赚取的实际费用是原“一口价”的2倍甚至9倍多。
准确定性细致审查
2024年12月,公安机关以涉嫌强迫交易罪对王某及赵某、高某、李某等3名积极参与人员提请盐都区检察院审查逮捕。
承办检察官初步审查案卷后发现,在王某等人实施的全部犯罪中,有部分订单在收取消费者额外费用后并未履行搬货上楼的合同义务,有部分订单的消费者支付价格过分高于市场价格。王某等人有言语威胁、恐吓辱骂等行为,且确实存在交易行为,其行为该定性为强迫交易罪还是敲诈勒索罪?为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承办检察官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涉案人员的定性、证据采信及人员分层分类处理等问题。
“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罪在形式上有相似的地方,比如都有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手段使被害人产生畏惧心理继而交付财物的行为。但强迫交易罪更强调行为对自愿、平等交易市场秩序的侵害;敲诈勒索罪则并非基于交易目的,行为人系通过威胁、要挟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本案中,王某等人提供了搬家服务,确实存在交易行为,属于正常交易的异化,以强迫交易罪整体评价更合适。”经讨论,检察官联席会议达成一致意见,认为王某等人涉嫌强迫交易罪。
2024年12月9日,该院对王某、赵某、高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因证据不足,对李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提出寻找现场证人、补充客观性证据等引导侦查意见。
今年2月8日,公安机关在补充相关证据后,以涉嫌强迫交易罪将王某等10名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面对刘某、金某等人“自己作为搬运工是根据公司老板安排到现场搬运,没有参与现场谈价,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承办检察官充分释法说理,详细解释强迫交易犯罪以及共同犯罪构成,推动全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另一方面,准确厘清各犯罪嫌疑人参与强迫交易的时间、次数、交易数额、作用大小,准确认定主从犯,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分别作出起诉与不起诉处理。
今年2月28日,盐都区检察院对王某、赵某、高某等7人依法以强迫交易罪提起公诉,对参与订单较少的刘某等3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等3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月30日,法院审理后对王某、赵某、高某等7人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