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贵院对外资企业经营的关心与指导,提示函为我司完善内部治理敲响了警钟……”近日,某被害企业向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检察院送达关于法律风险提示函的回复,反馈其内部核查及落实整改情况,并对检察机关主动作为、务实高效的工作态度表示高度认可。
2020年8月,在某外企工作的林某结识一家外资企业负责人,后与其商定成立某企业中国分公司A(以下简称“A公司”),由林某占股10%,并担任A公司总经理全权负责公司运营。2020年11月,A公司成功注册。
2021年下半年,在A公司厂房即将建成之际,林某邀请其原任职企业的同事赵某入职A公司,担任销售总监。早在2013年,林某和赵某共事时,就以赵某母亲的名义为法人成立了一家B公司。
2024年7月19日,A公司的监事报案称因在企业审计中发现该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产品价格远低于总成本价,怀疑林某、赵某侵占公司财产,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决定立案侦查。2024年8月27日,林某、赵某分别在四川、上海各自的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查,林某、赵某以担任A公司总经理、销售总监的职务之便,在向市场推广企业产品过程中,与客户谈妥采购业务之后,即以其二人实际控制的B公司系A公司经销商、代理商为由,要求客户与B公司签订一份采购合同,并指定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同样产品但价格较低、付款期限较长的另一份采购合同。货物由A公司直接发给相关客户。B公司在收到下游客户的销售收款后,扣除约20%的利润后,再向A公司付款。林某、赵某由此通过B公司从中赚取差价,并四六分成。
2024年11月29日,该案移送至金坛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金坛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杨金伟受理该案后,经过认真审阅案卷材料,针对辩护律师的意见建议,重点从认定罪名及犯罪数额这两个关键问题着手办理该案,同时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犯罪嫌疑人名下B公司涉案资金200余万元,且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适时跟进督促公安机关严格区分涉案财产与企业合法资产,保障涉案公司正常运营,实现挽损零干扰。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至2024年3月,先后有5家客户向B公司支付款项2890万元,B公司在收到下游客户的销售收款后,支付给A公司采购款2250万元,林某、赵某从中赚取差价640万元。2024年12月27日,林某、赵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金坛区检察院依法向金坛区法院提起公诉。
2025年3月18日,该案在金坛区法院开庭审理。3月21日,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对该案一审判决,因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