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主办检察官刘辰
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是我们肩上沉甸甸的责任。我们将继续以严谨细致的态度、敢于担当的勇气,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刑事案件。
全国人大代表,中车南京浦镇车辆有限公司车体分厂电焊工、中车首席技能专家孙景南
希望检察机关以抗诉案件为抓手,在推动法治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中展现更大担当。
江苏省人大代表、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勇
该案正是对“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例外情形的诠释,非常有研究价值。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
“两高”合力明确相关争议问题的法律适用,保证法律统一实施,进一步凸显了案件的示范效应。
最高检办案组听取原审被告人于某庆辩护律师的意见。
近日,于某庆案承办检察官、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主办检察官刘辰,全国人大代表孙景南做客正义会客厅,讲述案件背后的故事,分享观摩庭审的感受。
制图:察画汇创意社王若羲
2024年12月4日,于某庆案在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开庭,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宣读抗诉书。
烧毁车辆,故意毁财,从一审判决有罪到二审改判无罪,于某庆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从有到无”。而再审法院以“二审判决遗漏故意毁坏财物罪确有错误,但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为由,裁定维持了二审错误判决,于某庆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一错再错”。
“打人又烧车的‘幕后指使者’于某庆为何不承担应有的刑责?法院也承认判错了,为何还维持错误判决?”被打成重伤、新车完全被烧毁的李杰(化名)对此十分不解,也咽不下这口气,持续十余年,从县里到市里、到省里、再到北京,一直申诉。
该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法院采纳最高检抗诉意见,对于某庆故意伤害案依法再审改判,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于某庆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已执行)。
8月14日上午,被害人李杰专程到江苏ag尊龙凯时 表达感谢,“非常感谢最高检、ag尊龙凯时 ,这个案子能改判,非常不容易。”他感慨地说,“案发至今20多年了。现在我终于完全放下了。”
看似明晰的案情,缘何历经波折,由最高检抗诉、最高法审理?于某庆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为何“消失”?“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究竟如何适用?带着问题,记者展开了深入采访——
纠缠的开始
同行竞争激化矛盾
20多年前,李杰和于某庆同为江苏建湖数一数二的摩托车经销商,两家公司越做越大,同处一条街,生意竞争不断,由此结下梁子。
2000年11月,于某庆被李杰公司的员工打伤,他认为是李杰指使的,对此一直耿耿于怀。2002年夏天,于某庆向其员工汤某虎说想要“收拾”一下李杰,提出“把他的腿打断或眼睛打伤,但不能打死”,后二人多次合谋准备报复李杰,汤某虎四处联络帮手对李杰下手,但均未得逞,于是汤某虎决定自己出面替于某庆报仇。
经过几次踩点,2003年12月21日20时许,汤某虎骑摩托车潜伏在李杰家附近,看到李杰步行回来,便拿起用布包好的自来水管朝着李杰的头部及小腿猛击了数下,后立即逃离现场。
听到李杰的喊叫声,妻子赶紧出门,发现李杰瘫倒在离家十几米的小路上,于是立即报警并送医。经鉴定,李杰因颅脑损伤致硬脑外血肿,构成重伤,伤残程度八级;右腓骨骨折,构成轻伤。案发后,公安机关未能锁定犯罪嫌疑人。
“听说李杰的伤势不重,都没有后遗症。”不久后,于某庆再次找到汤某虎商议,决定再教训一下李杰。二人商议把李杰新买的小轿车毁掉,于某庆表示要让他的车彻底开不出来,汤某虎说“我自有办法,不用你操心”,于某庆表示同意。
2004年2月26日凌晨,汤某虎携带汽油、柴油,骑摩托车来到李杰家附近,将李杰停放在邻居家门口的小轿车点燃后逃离现场。邻居发现后报警,当消防员到达现场时,熊熊大火正在燃烧,汽车的后轮、后排座、车顶已经炭化。经过全力扑救,车辆几近全损,损失近13万元,而着火点距离四周的邻居家也不过两三米。汤某虎事后把此事告诉了于某庆,于某庆予以默认,让其避避风头。
建湖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于某庆与汤某虎涉嫌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另外,于某庆主观为毁财,还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汤某虎以放火手段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涉嫌放火罪。2005年2月,建湖县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于某庆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以故意伤害罪、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汤某虎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二人须赔偿李杰经济损失。
案结事未了
持续十余年的申诉之路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被告人提出了上诉。
2005年4月,盐城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汤某虎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方式去实现其报复意图,超出共同计议的范围”,决定撤销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于某庆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故意伤害罪、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汤某虎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李杰的经济损失由二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这一改判结果,李杰万万没想到,明明是于某庆指使他人伤人又毁车,为什么他不用承担毁车的责任?李杰不服,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
2008年5月,于某庆刑满释放。但这并不是他和李杰“纠缠”的终点。李杰在申诉时说,出狱后的于某庆打电话、发信息威胁李杰,扬言不会放过他。
李杰认为应该追究于某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持续向最高法等多家机关申诉。2009年2月,最高法以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指令江苏省高级法院再审。
江苏省高级法院再审后认为,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于某庆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属法律适用错误,但以“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为由,于2015年4月裁定维持二审判决。
被害人李杰及于某庆同案犯汤某虎均不服,先后向江苏ag尊龙凯时 、最高检提出申诉,最高检于2020年12月指令江苏ag尊龙凯时 对该案重新审查。江苏ag尊龙凯时 经复查认为,于某庆虽未亲自参与毁车,但其与汤某虎事前有共谋,事后对毁车结果认可,且对汤某虎的行为从未阻止,二人构成共同犯罪,于某庆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二审判决是对案件定性错误导致的适用法律错误,于是以二审判决、再审裁定确有错误为由,于2021年8月依法向最高检提请抗诉。
最高检抗诉,最高法审理
“两高”共同纠正错判
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主办检察官刘辰接到该案后,发现了该案的蹊跷之处,“再审法院在认定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原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但却以‘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为由,裁定维持二审判决,造成了新的法律适用错误。”
于是,刘辰和办案组成员审查了案件全部证据材料和各级法院、检察院办案卷宗,赴江苏听取了被害人李杰的申诉意见,讯问了原审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向原承办人了解情况。经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讨论,与会检察官一致同意抗诉。最高检检委会审议后,2023年10月,最高检向最高法依法提出抗诉。2024年9月,最高法决定自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
考虑到再审可能对于某庆加重刑罚,最高检依法对于某庆采取了逮捕措施。“于某庆起初辩解都是汤某虎擅自做主的,其并不知情。”刘辰向记者介绍说,“但经我们对案件细节不断追问、质疑,不断摆事实讲道理,于某庆的说法不攻自破,他最终承认是自己指使汤某虎打人、毁车的犯罪事实。”
办案组成员、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检察官助理李轩告诉记者,“他的思想转化过来后,主动表示要认罪认罚。还亲笔写了道歉信,并主动录制了向李杰的道歉视频。”
“现在开庭!”——2024年12月4日,随着法槌敲响,庭审在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拉开帷幕。
庭审中,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主办检察官刘辰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逐一回应,从共同犯罪到实行过限、从再审是否可以加刑到罪责刑相适应,从事实证据到法律适用,从罪名到量刑,均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在法庭当庭播放了于某庆的道歉视频:“对于造成对你的伤害和毁车行为,我在此向你表示深刻的道歉,我服从法律机关对我的一切处罚……”他充满悔意的言语在法庭内回荡。
“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该如何适用?对于本案这一争议焦点,也是重要抗点,罗庆东在发表出庭意见时深入阐释。
他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作出了“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的规定,但对于再审能否加重被告人刑罚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区分不同情形。
他进一步展开阐述,“从刑事再审程序的价值功能来看,审判监督程序是纠错程序,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不应将加重被告人刑罚排除在纠错范围之外。”
“从保障诉讼权利的角度来看,由原审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单方申诉启动的再审案件,不宜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对被害方不服轻判申诉启动的再审,可以依法加重刑罚,也是维护被害方合法权益的需要。”他强调。
“只有对错误裁判依法纠正,才能让正义不缺席。”最后,罗庆东从办案效果方面进行了掷地有声的陈述。
最终,最高法经审理,纠正了二审、再审的错误判决、裁定,于今年5月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指出于某庆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减去已经执行完毕的刑期。
记者注意到,最高法在判决书中也对“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作出阐释,“该规定并非要求一律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司法实践中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再审程序的启动方式,原生效裁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该错误是否严重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导致量刑畸轻等情况,审慎决定是否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
一起振奋人心的抗诉案件
让司法公信力扎根民心
从2003年案发到今年改判,这起案件跨越了20余年,终以正义归位画上句点。这不仅是李杰锲而不舍申诉的胜利,更是司法机关守护公平正义、筑牢民众法治信心的鲜活例证。
最高检抗诉、最高法直接开庭审理,“两高”在这起案件中的直接互动引发关注。“这让我们眼前一亮。最高法通过直接审理彰显了司法机关的责任与担当,向社会、向司法系统发出更强劲有力的信号——司法裁判需兼顾形式规则与实质正义。”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对记者说。
旁听过最高法庭审的江苏省人大代表、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勇也认为,“该案正是对‘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例外情形的诠释,非常有研究价值。”
案件的意义不止于此。“我认为这是在检察机关抗诉历史当中具有振奋人心作用的一起案件。”张建伟教授表示,“‘两高’合力明确相关争议问题的法律适用,保证法律统一实施,进一步凸显了案件的示范效应。”其同时表示,“在该案中,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纠正错案时,依法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也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为检察机关今后进一步强化监督、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有益借鉴和精神上的力量。”
“检察机关秉持实事求是、公正司法的坚定立场,坚持依法纠错,这不仅是对个案正义的执着追寻,更是对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有力践行。”旁听了此次最高法庭审的全国人大代表,中车南京浦镇车辆有限公司车体分厂电焊工、中车首席技能专家孙景南对记者说。
孙勇代表表示:“期待检察机关进一步优化抗诉制度的审判监督效能与价值平衡,从‘权力行权’转向‘责任驱动’,通过精准监督让每起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孙景南代表也满怀期待,“希望检察机关以抗诉案件为抓手,在推动法治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中展现更大担当。”
正如该案承办检察官刘辰所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是我们肩上沉甸甸的责任。我们将继续以严谨细致的态度、敢于担当的勇气,践行好习近平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指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刑事案件,让正义不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