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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改抵扣”多方得益 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创新拆用生态损害赔偿金办案
2026-04-23 09:35: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3月10日,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太湖生态岛水映长滩湿地,一套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投建的鱼类智能监测系统正式投入运行。该设备能够实时捕捉太湖银鱼、梅鲚等土著鱼类活动轨迹,实现数据同步接入太湖生态岛生物多样性观测平台。这套系统的落地,不仅提升了生态检测的“智慧”水平,更关联着吴中区检察院创新运用631万余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办案实践。

  2025年3月4日,吴中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某企业涉水污染案件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不规范排放行为,对区域水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损害。该院随即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于同日发布权利主张公告。公告期内,涉案企业主动致函检察机关,认可损害事实和赔偿责任,表示愿意在诉讼前主动履行赔偿义务。

  为提高处置效率,吴中区检察院依据与吴中生态环境局签订的《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实施办法》,第一时间将案件线索及全部证据材料移送生态环境部门,并全程参与后续赔偿磋商。经两次正式磋商,2025年10月,涉案企业、吴中生态环境局、吴中区检察院三方签订协议,确定赔偿总金额为631.24万元。

  赔偿金到位后,如何实现其经济价值、生态效益与社会效果的最大化,成为关键。

  磋商阶段,企业曾提出希望投入资金用于升级环保工艺。“如果企业能够通过技术改造走上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道路,我们认为这有助于实现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承办检察官说。但当时涉案企业面临较大资金压力,若要求其在全额支付赔偿资金的基础上,另行自筹资金开展环保技改,很可能导致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反而难以实现“惩罚与修复并行”的公益诉讼目的。

  为此,该院联合姑苏区法院、吴中生态环境局决定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框架下实施“技改抵扣”损害赔偿方案。在该方案下,涉案企业在履行赔偿义务过程中,可将其为降低污染排放、提升治污水平而实施的、超出法定义务范畴的环保技术改造投入,按规则折算抵扣相应额度的生态损害赔偿资金。

  为划清规则边界、防范执行风险,三方还确定了“技改抵扣”适用规则,明确技改项目需超出企业法定环保义务,严禁以法定整改、日常运维项目抵扣赔偿金;限定技改为减少污染物排放、提升治污能力的实质性环保改造;约定抵扣额度与技改资金投入、实际减排环境效益精准匹配,杜绝超额抵扣、不当抵扣。

  2026年1月,经法院、检察院、生态环境部门等多方联合评审,涉案企业申报的15项环保技改项目全部符合要求,合计139.61万元技改投入准予抵扣赔偿金额。由此,通过技改抵扣,部分赔偿资金直接成为企业升级环保设施的重要推力,促使其从“要我治污”转向“我要治污”。

  技改抵扣解决了“点上”的源头污染问题,剩余491.63万元又该如何科学使用?

  由于水体自身具备较强的自然净化能力,经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测评估,受污染水体已经实现环境的自我修复,无需原位修复。在此情况下,若仍局限于“哪污染、哪修复”的单点治理,这笔资金很可能会“躺”在账户上“睡大觉”。

  据此,该院和生态环境部门坚持系统思维,将目光投向了太湖。“虽然污水虽未流入太湖,但太湖是该流域最核心的淡水生态调蓄节点,而鱼类资源作为直接反映水生态系统健康程度的核心指示物种,是衡量太湖生态保护成效最直观的“晴雨表”。”检察官进一步介绍,经多轮部门会商、专家评审后,双方决定将剩余资金定向用于太湖生态岛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用于构建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基础能力。这一安排既符合“异地补值、占补平衡”的生态补偿理念,又能从“面上”统筹生态保护效益,实现“全流域受益”的修复效果。

  如今,在涉案企业生产车间,阳极电解液过滤设备、废气处理设施、磷酸回收设备等新增15项环保技术改造项目运行效果良好,预计年减少危废产生量约35吨、减排各类废水约110吨,废气收集率和处理效率大大提高;在苏州太湖生态岛,围绕水映长滩及周边重点区域,4个水下监测点位实现了24小时不间断全天候值守,太湖银鱼、梅鲚、白鱼等本土鱼类悠游于水草之间,鲜活姿态跃然屏上,太湖水域呈现出一派生机勃勃的喜人景象。

作者:  编辑:王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