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4月16日,5头西太平洋斑海豹在大连被放归大海。 新华社记者韩赫摄

2024年12月,浙江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章叔岩与黄麂“嘬嘬”在野外偶遇。“嘬嘬”从小由章叔岩喂养,后放归自然。王浩军摄

浙江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朱鹮增至7000余只,长江江豚回升至1426头,大熊猫野外种群约1900只……2026年5月1日,正值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满三周年。三年来,我国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保护成效显著,熊猫、雪豹、东北虎、东北豹、朱鹮等野外种群数量持续增长。目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达988种(类)、野生植物约1200种,“三有”陆生野生动物达1924种,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种数保护率已超过80%。
亮眼数据背后,离不开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以检察公益诉讼为例,2023年5月至2026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案件10125件,包括行政公益诉讼2169件、民事公益诉讼(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7956件,提起公益诉讼4175件。
从开展保护鸟类野生动物专项监督活动到整治线上售卖非法捕猎工具的“绿网行动”;从破解跨部门、跨区域难题到探索建立全国首个省级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机制,检察机关立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监督职能,持续强化野生动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有力保障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统一正确实施。
犯罪“线上化”,监督“云穿透”
近三年,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呈现出什么趋势?
点开某短视频平台一个名为“售卖野生画眉鸟鸟粮”的直播间,主播不断暗示:“懂的私信我。”私信后,观众便被引导添加主播私人微信。在微信中,真正交易的并非鸟粮,而是国家明令禁止交易的野生画眉鸟。
这套隐蔽的交易模式,是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第三检察部环境资源犯罪专办组检察官徐刚勤在办案中梳理出的涉鸟类野生动物交易典型套路之一。随着202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保护鸟类野生动物专项监督活动,以及同年9月国家林草局、最高检等17部门联合开展为期三年的全国保护鸟类活动和打击非法捕猎贩卖鸟类专项行动,检察机关打击涉鸟类野生动物犯罪力度持续加大。检察官发现,此类犯罪日益呈现出“线上化、隐蔽化、团伙化”的特征。
“涉野生动物犯罪链条已从线下转移至线上,不法分子通过‘宠物展示’‘售卖动物食品’等名义引流,用‘爬宠模型’‘活体’等暗语替代野生动物本名,规避平台监管,并迅速引导至微信等私域渠道,实现‘线上引流、私下交易’的闭环。”徐刚勤介绍,这类犯罪往往分工明确,形成了“猎捕—收购—运输—销售”的团伙作案模式。
检察机关在开展刑事打击的同时,公益诉讼检察也在密切配合。针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明确禁止使用的“捕鸟网”猎捕工具,最高检在北京、上海、浙江、山东等地部署线上线下合力整治生产、销售、使用雾网等禁捕工具的违法活动,督促电商平台加强管理,清理非法交易。以上海市长宁区为例,2024年以来,长宁区检察院持续督促电商平台强化日常监管,推动平台在商品上架审核环节前置拦截,禁止相关捕鸟工具上架,并对敏感搜索进行法律风险提示,有效堵塞了线上监督漏洞。
“无论是候鸟保护、雾网治理,还是打击电捕鱼、野生蚯蚓保护案件,检察机关不断更新‘互联网+’的监督理念,提升了应对新型犯罪的能力,进一步织密了保护野生动物的法网。”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副厅长邱景辉表示,近三年来检察机关在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最突出的成效之一,便是构建起了线上线下协同、更为严密的系统治理格局。
协同存壁垒,机制破“孤岛”
除了犯罪手段翻新,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还面临哪些深层次难点?多地检察官的答案近乎一致:跨部门、跨区域协作难。
四川省乐山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官助理李玉杰对此深有体会。他向记者讲述了自己参与办理的一起案件。2022年4月29日,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查获活体小熊猫60余只,并统一寄养在野生动物园。“由于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协同机制不完善,尤其是各方信息交换不及时,配合程度不高,涉案小熊猫部分死亡。”李玉杰言语间充满遗憾。
跨区域协作困境同样突出。青海省三江源地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安勇坦言,青海湖横跨两州三县,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行为多发,该院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发现,销赃网络延伸至西宁等地,行政区划造成的“各自为战”给监管带来巨大挑战。
近期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检察院办理的督促禁止组织穿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行政公益诉讼案,突出反映了跨省协同之难:浙江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位于浙皖交界,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华南梅花鹿、安吉小鲵等珍稀物种的核心栖息地,跨省协作保护这些动物面临信息共享不畅、执法衔接不顺等问题。
面对这些难题,检察机关没有止步于个案办理,而是探索出“诉放分离”、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等多项协作机制。
“诉放分离”就是在提起公诉前将涉案活体野生动物放归,实现涉案野生动物先期处置,破解此前普遍存在的涉案野生动物处置滞后问题。“考虑到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办案中既要妥善办好刑事案件,也要保护好野生动物资源,这也是我们推出‘诉放分离’机制的初衷。”李玉杰说。为让这一创新模式落地见效、规范运行,乐山市检察机关积极健全涉案活体野生动物移交救护协作机制。比如,乐山市下辖的马边彝族自治县检察院牵头制定《进一步优化野生动物活体物证管理协作配合办法(试行)》,乐山市检察院制定《关于建立野生动物活体物证“诉放分离”机制的工作办法(试行)》,规范涉案野生动物扣押、处置流程。
杭州市临安区检察院则以办理非法穿越案为契机,主动牵头,推动建立“浙皖边界六区县市检察协作机制”,将野生动物跨区域保护作为协作重点,联合浙皖边界相关地区检察机关共同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协同开展生态修复。
“为破解生态保护‘跨行政区划、跨部门监管、跨流域治理’难题,2022年2月,青海省检察机关在全国首创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机制。”青海ag尊龙凯时 公益诉讼检察部主任党春艳向记者介绍,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制度由青海ag尊龙凯时 统筹、三江源地区检察院主导,串联属地检察机关开展巡回检察,实现全域巡查、协同办案。同时,为打通部门壁垒,相关检察机关牵头多部门建立巡回检察联席会议机制,厘清各自职责边界,不仅实现了案件线索、监管数据、执法信息的高效共享,更针对青海湖裸鲤这类高原特有物种,在生态损害评估、修复责任划分方面统一了标准。
四月的青海湖畔,湖冰正大面积消融,伴随着高原的春风,青海省三江源地区检察院巡回检察组又一次沿湖岸一路前行,车轮碾过解冻的湖滩与行政区划的界线,把原本分散的监管片区连为一体……在生态保护综合治理及公益诉讼检察履职协同发力下,截至2025年年底,青海湖裸鲤资源蕴藏量已恢复至13.3万吨,“半河清水半河鱼”的生态盛景重现高原。
“近三年,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围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目标同向发力,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不仅完善了协作机制、破解了协同难题,还妥善缓解了人兽冲突、人鸟矛盾等野生动物保护中的其他突出问题。”邱景辉评价道。
法典赋新能,履职新契机
202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颁布,其中专设“野生动物保护”一节。这为检察工作带来了哪些新契机?
“生态环境法典赋予了检察机关更明确的法治责任和更坚实的履职方法。”重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杜辉指出,法典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生态环境检察”概念,并细化了公益诉讼提起条件。未来,检察机关应聚焦野生动物保护痛点难点,高质效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
杜辉认为,生态环境法典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可形成制度合力,“法典更强调物种保护的生态安全面向,与侧重公共卫生安全面向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相结合,能更全面地应对疫源疫病监测、滥食野生动物、检验检疫等关键问题。”
在邱景辉看来,生态环境法典关于志愿服务的规定,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益心为公”志愿者作用,高质效办好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有力支持。生态环境法典增设“光污染防治”专节,为检察机关结合野生动物保护相关规定,总结复制推广贵州毕节、广东深圳防治光污染保护候鸟的办案经验提供了法律保障。
长期关注检察公益诉讼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副院长赵皖平期待,生态环境法典能与公益诉讼检察实践有机衔接,形成保护合力,引导全社会更加关注生态法治建设。
从群众期盼到司法实践,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也为检察机关系统谋划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提供了指引,最高检的相关部署与重点任务均与之密切相关、同向发力。2026年,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就“深化保护鸟类野生动物专项监督,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在部署服务保障国家公园建设监督活动中,强调加强对园内珍稀物种、“三有”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
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厅长徐向春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以生态环境法典及修订后的渔业法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办案力度,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的贯彻执行贡献检察力量。同时,与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欧洲环保协会、国际鸟盟、野生救援等国际组织加强交流合作,讲好中国野生动物保护的检察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