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确实是喝酒了,但我是刚喝的,凭什么认定我酒驾?”面对检察官的讯问,王某满脸不服气。他自以为找到了一个“法律漏洞”——只要在警察到达前再喝点酒,就无法查清开车时的真实酒精含量。然而,这不仅没能帮他逃脱罪责,反而成为法庭定罪的有力证据。近日,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25年9月12日凌晨,王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回家。途中,因开“斗气车”与司机李某发生口角,双方下车理论。李某的同行朋友张某闻到王某一身酒气,随即向警方报案。王某见状,立刻驱车前往附近超市,购买白酒当场饮下,妄图以“事后饮酒”混淆饮酒时间,干扰酒精检测,逃避法律追究。
民警到达现场后,依法对王某进行酒精检测。经鉴定,王某血样中乙醇成分高达141.3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醉酒标准。“我不认可这份酒精检测结果,我是停车之后才喝的酒。”王某辩称。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检察官结合证人证言、现场监控录像、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等证据,认为王某明知对方已经报警,仍然选择购买白酒饮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足以认定其“为逃避法律追究而故意饮酒”,因此,查获后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秦淮区检察院以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