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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检察长韩震龙谈数字检察监督的应然定位与完善进路
2026-06-17 09:41:00  来源:《人民检察》杂志

  作者:申云天,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业务信息化管理处处长、二级高级检察官;韩震龙,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

  【摘要】 数字检察在提高检察机关监督能力、拓展监督方式和提升监督效果等方面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面对数字化、智能化背景下的犯罪治理难题,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法定职责,具有“监督初核权”是法律监督职能的应有之义。检察监督的正当性基础在于检察监督的启动以被监督机关具有过错为前提,数据收集与使用须遵循比例原则。基于此,应构建阶梯化线索移送与立案监督衔接机制;明确数据收集的启动事由与证明标准,以程序规制约束数据收集治理和应用;强化权利救济与数据安全保障,健全行刑衔接与数据共享机制;构建并完善类案监督制度,健全刑事诉讼与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实现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最优解。

  一、研究背景与现实难题

  随着数字检察战略全面落地,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检察监督实现“个案办理 — 类案监督 — 系统治理”的转型,全国数字监督模型应用成效显著。在刑事诉讼逻辑中审视数字检察监督,仍有诸多问题亟待厘清:一是传统立案监督以侦查机关存在过错为前提,检察机关依托大数据发现的侦查机关无过错情形下的线索、监督边界与正当性如何把握;二是数据收集、跨部门共享缺乏明确法律依据,还存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泄露风险;三是数字赋能形成的类案监督模式,尚无明确法律依据与制度支撑,制约监督效能发挥。

  二、法理基础与核心内涵

  1. 结构定位:检察监督本质具备后置性,需以被监督机关履职过错为启动前提;数字检察是对传统监督的“赋能式补充”,并非替代侦查权。线索移送属于情报提供,仅在侦查机关怠于履职时启动正式监督。

  2. 价值衡平:在数字检察监督层面,数据收集运用严格遵循比例原则、最小必要原则,兼顾法律监督履职需求与数据安全、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保护。

  3. 核心内涵:提出增设监督初核权,作为数字检察刑事监督的制度核心,该权力是检察机关为排查犯罪黑数、发现监督线索开展的前置性数据研判工作,区别于侦查权与普通调查权,契合检察机关维护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宪法定位。

  三、制度完善具体路径

  1. 构建阶梯化线索移送机制:建立线索强制接收、限期核查、实质反馈制度,统一立案证明标准;以检察监督、职务犯罪侦查为后盾,强化监督刚性。

  2. 规范数据收集与使用规则:立法明确检察机关获取政法、政务、网络等相关数据的权限,设置分级审批流程;限定数据收集启动事由与证明标准,建立落实数据分级分类管理与程序控制机制,严防权力滥用。

  3. 强化权利救济与数据安全保障:保障当事人数据知情权、异议权、更正权;构建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体系,确保数据存储流转使用各环节安全可控。

  4. 完善行刑衔接与数据共享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数据共享制度及政法数据共享制度,破除数据壁垒,明确各机关数据共享义务与安全责任。

  5. 确立类案监督法律制度:赋予类案监督独立法律地位,确立类案线索移送与个案立案的衔接机制,规范线索移送、排查、反馈流程,构建类案监督与系统治理制度闭环。

  6. 健全检察机关内部衔接机制:打通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协作渠道,巩固线索双向移送与同步审查机制,建立监督协同与系统治理机制,形成刑事追责与公益保护合力。

  数字检察发展需坚持技术赋能与法治约束并重。通过确立监督初核权、完善配套程序规则,在扩张监督效能的同时划定权力边界,让数字检察刑事监督在法治轨道内运行,全面提升刑事法律监督质效与社会治理水平。

作者:  编辑:王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