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g尊龙凯时

听新闻
放大镜
ag尊龙凯时 网 > 要闻 > 正文
以微信聊天记录为例,宿迁宿豫检察讲述电子证据的认识误区与纠偏
2026-06-30 10:09:00  来源:宿豫检察

  刘守国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作为一名刑事检察条线的检察人员,常年办理各类刑事案件,与各类证据朝夕相伴,早已习惯通过审查证据寻求案件真相,利用证据规则厘清法律边界。但是深究起来才发现,有些习以为常的结论实际是证据认知的误区,却被有意无意地忽视了。例如,将微信聊天记录简单归为书证,这种看似细微的定性偏差,不是孤立存在的个例,而是刑事办案中传统证据思维与新型证据形态、规范办案要求与惯性办案模式激烈碰撞的集中缩影,背后潜藏着诸多同类认知疏漏,值得我们每一位检察人员深刻反思、全力纠偏。

  将网页截图、朋友圈动态、电子交易凭证简单打印,直接当作书证对待,是忽略了其数字化本质,属于“把习惯当规范”,看似只是证据分类的细微偏差,实则触碰了证据裁判的严谨底线,极易引发证据效力瑕疵、非法证据排除等风险,直接影响案件办理的质量与公信力。深究该种误区滋生的根源,存在以下几方面原因。

  首先是传统证据思维的根深蒂固。长久以来,书证、物证等传统证据占据司法实践核心,我们早已习惯了有形载体、书面呈现的证据形态,慢慢形成了纸质材料即为书证、实物照片即为物证的固化认知。面对数字化、电子化的新型证据形态,依旧沿用老旧经验盲目判断,只盯着外在表现形式,却不愿深究证据生成、存储、传输的本质属性,自然而然便陷入了定性错误的泥潭。其次,法律规范学习的滞后性,让认知偏差不断蔓延、久久难改。我国《刑事诉讼法》早已明确八大法定证据种类,将电子数据列为独立的证据类型;《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更是细致界定,网页、微博、微信、短信等网络应用通信信息均属于电子数据,同时明确要求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需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能够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依法扣押,无法扣押的需通过录像、截图、时间戳等方式固定,且要完整记录提取过程、存储位置。可我们疏于跟进最新法律规范,对电子数据等证据类型的法定边界、取证规范一知半解,仅凭经验办案,让白纸黑字的法律规定沦为一纸空文。最后实务办案对便捷性的片面追求,淡化了对程序严谨性的审核。刑事案件办理节奏紧张、证据梳理繁杂,部分办案人员为图省事、一味提升效率,刻意简化法定取证流程:提取微信聊天记录时,不封存原始手机、不做完整性校验,直接截图打印便草草入卷。这种重结果、轻程序的办案方式,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也让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存疑,为案件的公正处理埋下隐患。

  破解电子证据等证据类型认知的误区,可以从思维、规范、流程三个方面同向发力,从而筑牢刑事案件的证据裁判根基。

  一是跳出固化思维定式,树立证据本质审查理念。坚决摒弃“以形式定类型”的陈旧惯性,牢记证据定性的核心在于生成机理与法定属性,而非外在的呈现形态。清晰区分电子数据与书证、视听资料等的法律边界,严格恪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证据种类的法定划分,做到先精准定性、再规范办理,杜绝经验主义办案。

  二是深入学习法律规范,夯实专业办案功底。系统学习电子数据取证、各类证据审查的全链条法律规定,熟练掌握电子数据原始介质扣押、提取流程、完整性校验、身份核实等法定要求,明晰电子证据、书证等证据的审查规则,将法条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通过常态化案例研讨、实务复盘,深刻剖析证据定性错误、取证程序违法的典型教训,让规范办案成为刻入骨髓的职业本能。

  三是严守法定办案流程,强化程序正义意识。严格落实电子数据取证“双人提取、原始优先、全程留痕、完整固定”的硬性要求,依照法律规定制作提取笔录、封存清单、校验记录。在举证、质证、认证全环节,严格依据证据种类适用对应审查规则,确保每一份证据都完全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要求。

  依法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是对法律权威的坚定捍卫,对公平正义的执着守护,严格审查证据则是依法办案的压舱石。无论是微信聊天记录等新型电子数据还是各类传统证据,都容不得半点认知偏差与程序疏漏。我们唯有时刻保持对法律的敬畏、对证据的严谨,摒弃惯性思维、补齐专业短板、严守办案规范,坚持“以法为法、以法为本、以法为师”,才能彻底拨开实务中的认知迷雾,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与历史的双重检验,让司法正义在严谨的证据规则中得到实现。

作者:  编辑:刘雨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