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真是太感谢你们了!”近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蔡俊峰接到了一通来自四川的电话,电话那头,小敏用轻快的声音向他传达了这个好消息,语气中满是喜悦,这与几个月前的她明显判若两人。
幸福临门突遇“被结婚”,检察核查发现端倪
2026年初春,小敏与未婚夫前往婚姻登记处准备登记结婚。但工作人员一句话让她惊讶不已:“系统显示,您已于2006年与李某登记结婚。”“不可能!我根本不认识李某!”小敏急忙解释。一场始于20多年前的冒名顶替,在她人生最幸福的时刻,投下了沉重的阴影。
震惊过后是艰难的维权。小敏求助法院、奔走公安,却因诉讼时效、管辖权限屡屡碰壁,一时陷入绝望。走投无路之际,小敏来到了常州市天宁区综治中心检察监督窗口求助。
接到小敏的求助后,为尽快找出冒名者,蔡俊峰立即带领办案团队走访民政部门,发现婚姻登记系统内确实存在2006年小敏跟李某登记结婚的信息,经进一步核查,又发现系统内还有一条李某在2010年与小文的婚姻登记信息。经过仔细对比,2006年的登记信息照片中的“小敏”与2010年登记信息照片中的小文高度相似,小文极有可能就是冒名者。
检察监督破解迷局,一枚指纹锁定关键证据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办案团队详细询问了小文和李某。随着两人的讲述,事情逐渐清晰。原来在2000年,13岁的小文为外出务工,通过亲属拿到了隔壁村小敏的身份信息并办理了身份证,此后一直以“小敏”的身份工作、生活。2006年,19岁的小文与23岁的李某结婚,但因未达法定婚龄,小文便以“小敏”的身份与李某在常州办理了结婚登记。2010年,小文准备将户口迁至常州,但需要有其本人名字与李某办理的结婚证,于是,她先与李某办理离婚,当日又登记结婚。然而,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系统里,那条小敏与李某的错误婚姻记录却未变更。
虽然小文承认了曾经冒用小敏身份信息与李某登记结婚的事实,但是仅有小文的陈述,并不足以证明2006年与李某结婚的就是小文。人的相貌和笔迹随着年龄的增长,可能会发生些许变化,但指纹的基本纹路是终身不变的,关键证据很可能就隐藏在20年前那份婚姻登记档案的指纹里。
2026年2月5日,蔡俊峰带领办案团队赴档案局拍照固定了原始婚姻登记材料,并规范提取了小文的指纹样本。随后,经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同一性鉴定,确定2006年结婚登记文件上“小敏”签名处的指印,正是小文所留。这枚沉寂20年的指纹,成为揭开事实真相最坚实的铁证。
天宁区检察院经过详细调查核实后认为,小文的行为属于冒名婚姻登记,根据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小敏”与李某之间的虚假婚姻关系应当被撤销。
检察建议终解“枷锁”,联席会议细化处置规则
3月25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天宁区检察院向民政部门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建议撤销小文用“小敏”与李某的虚假婚姻登记关系,并以此案为鉴,加强历史数据排查、完善审核机制、强化宣传引导,从源头减少和预防此类侵害公民权益的事件发生。同年4月15日,民政部门作出撤销决定并在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内进行修正。同年4月22日,小敏顺利办理了结婚登记。
4月2日,为推动虚假婚姻登记问题妥善处理,天宁区检察院牵头综治中心、法院、公安、民政部门召开专题联席会议,逐条细化了虚假婚姻登记线索的移送、处置规则,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形成了会议纪要,为后续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参考。
“当群众陷入维权困境时,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向前一步,用足调查核实权,用活司法协作机制,让‘死结’变成‘活扣’!”天宁区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在“检护民生”重点工作推进会上对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提出要求。近年来,天宁区检察院推出“宁申响”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党建业务融合品牌,将响应人民群众诉求,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和促进社会治理作为主要内容。该案的高效办理正是控告申诉检察品牌建设的一个生动注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