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无证营运、严重超员接送小学生的危险驾驶案提起公诉,被告人蒋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刑罚。
经查,2026年3月初至4月22日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未取得校车业务许可、车辆亦不具备校车安全资质的情况下,多次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专门用于接送小学生前往培训机构。案发当日,该车核定载客仅为5人,实际却挤了10人,其中9名为小学生,超员率达100%以上,属于法律规定的“严重超员”。同时该车未按校车标准配备安全带、逃生锤、灭火器等安全防护设施,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测,也未投保专项客运保险。
溧水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校车业务,且多次严重超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采纳了公诉意见,依法对张某判处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