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钱我讨要了快两年,心里一直憋着委屈,今天总算拿到了,也能踏踏实实找工作了!”7月20日,在江苏苏州某烟酒销售公司经营门店,张某握着刚到手的2万元执行款,难掩心中激动。
2019年5月,张某从山东临沂来到苏州,入职某烟酒销售公司担任前台销售。入职以后,公司既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以来,因身体不适,张某多次前往医院就医,才意识到缴纳社保的重要性。同年4月,张某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但遭到拒绝。
2025年2月,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决某烟酒销售公司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万元。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5年12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某烟酒销售公司却不履行付款义务。2026年1月,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置之不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4月,张某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追加总公司苏州某贸易公司为被执行人,也未等到反馈。
手握生效判决却迟迟拿不到补偿,张某满心焦灼。6月,她来到苏州市虎丘区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审查案卷材料、询问当事人后,该院决定立案审查。
核实某烟酒销售公司的经营状况是办理该案的关键。检察官前往门店实地调查,看到了这一幕:货架摆满烟酒商品对外销售,不断有顾客光顾门店,门口还张贴近期的营业员招聘启事,呈现良好经营状态。
承办检察官认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支付案款,属于消极履行行为;同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张某提出的追加申请具备充分法律依据。
针对这一情况,7月,虎丘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围绕对某烟酒销售公司落实限高惩戒、强化财产查控,以及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时依法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等内容提出监督意见。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与虎丘区检察院开展法检会商,结合被执行人门店持续经营、具备履行条件的实际情况,确定采取法检联动方式现场监督执行,合力推进案款兑付。
7月20日,承办检察官与执行法官一同前往某烟酒销售公司复核经营情况、当面督促履行。起初,公司负责人以经营困难为由拒绝付款,法检工作人员现场调取门店日常经营流水,发现账面收入稳定与其说辞形成明显反差。考虑到扣押店铺烟酒需评估拍卖等程序,为最大限度缩短回款周期、减少企业经营冲击,办案人员同步开展释法说理。一边讲明拒不履行判决的法律后果,一边结合公司长远发展剖析失信对信誉的负面影响,劝导负责人换位思考体谅劳动者维权不易。几番沟通劝导后,公司负责人同意全额支付案款,当场兑现2万元执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