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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商社会治理路径 宿迁宿城检察把听证会开到群众家门口
2026-08-31 09:50:00  来源:宿城检察

  “典”亮社区

  “我还是头一回坐在家门口旁听检察院的听证会,更没想到噪声污染也有法律能管。”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某小区业主代表老张旁听了一场听证会后感慨。

  8月27日,宿城区检察院在辖区某小区开展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听证会。此前,宿城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辖区多个小区存在社会生活噪声扰民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宿城区检察院于6月立案调查,通过座谈、走访等方式展开调查、固定证据,并于7月向相关部门制发磋商函,督促开展专项整治,防范噪声污染。

  此次听证会邀请了区城管局、生态环境局、民政局等业务负责同志,属地街道、社区工作人员以及业主代表、物业服务公司负责人同步参会。会上,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办理情况,明确两项核心听证议题,听证员结合案件事实对行政机关履职情况开展独立评议。各参会单位立足自身职能,针对噪声取证难、执法尺度把握、民俗习惯与居民休息权平衡等现实难点充分商讨,共同会商社会生活噪声协同治理路径。

  听证室外,宿城区检察院干警同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赠阅暨普法宣传活动,围绕噪声污染防治向社区群众细致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活动现场还向社区、物业赠送《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进一步助力“宁静社区”建设。

  下一步,宿城区检察院将梳理汇总本次听证收集的意见建议,持续跟进噪声污染问题监督,推动听证成果转化为实际治理成效,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守护群众安居环境。

  法典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第五百九十九条: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一千一百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在限定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作者:  编辑:刘雨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