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刘松茂 董 健)男子未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通过在夜市摆摊、线上微信销售卷烟、电子烟,被依法查处。近日,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扣押在案的涉案烟草制品依法予以没收。
2026年1月至5月,马某明知销售卷烟、电子烟等烟草专卖品须取得烟草专卖许可,在未办理相关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南京某地铁站周边夜市摆摊售卖,同时通过微信开展线上交易,对外销售卷烟、电子烟,已销售金额共计19.2万余元。
5月21日,马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一批尚未销售的烟草制品,经核算,该批物品货值金额5.9万余元。8月31日,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办案检察官审查认为,卷烟、电子烟均属国家烟草专卖品,我国对烟草专卖品实行许可管理制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展经营活动。马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相关法律规定,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已销售金额19.2万余元,现场查获未销售烟草制品货值5.9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中被扣押尚未售出的烟草制品,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部分减轻处罚。
案件办理期间,马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检察机关结合全案事实、非法经营数额,综合考量其坦白、认罪认罚、部分犯罪未遂、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依法提出量刑建议,法院审理后全部予以采纳,作出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