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陈某雇佣多名村民在租赁的一处民房内灌装假冒的某知名品牌豆奶粉,并将伪造的豆奶粉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在周边多个省份进行兜售。为使伪造豆奶粉显得更加“逼真”,其更是在2021年下半年,特意争取到该知名品牌半年期限的经销代理权限,方便造假。经查,仅2022年1月至2022年8月,陈某销售假冒豆奶粉共计57.1万元。现场扣押已经加工完成的豆奶粉523箱,价值11万余元。
另查明,杨某向陈某销售带有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的包装袋及纸箱11万余个;窦某为陈某制造溯源二维码9.7万个。
2023年2月,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根据集中管辖规定,将本案向徐州市铜山区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1月17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李某等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杨某、窦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三万六千元不等。
【检察履职】
一是两级一体化履职,确保全链条打击。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于2022年5月9日立案侦查。因该案系食品药品类犯罪,且冒用全国驰名商标,危害地区多,涉及群众广,徐州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为将该案上下游打全、打透,徐州两级检察机关同步对该案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证据。一是建议公共安机关对扣押的假冒豆奶粉进行质量检测,查清假冒产品质量。二是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梳理主要犯罪嫌疑人陈某的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成功锁定1名上游商标标识制造商,2名溯源二维码和验证服务提供商,以及3名下线侵权产品经销商。三是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对扫描二维码后出现的验证信息进行提取,以防因服务器费用到期产生数据丢失,实现对商标标识制造商、侵权产品生产商、销售商的全链条打击。
二是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确保准确定性。经检测,陈某假冒的豆奶粉,维生素D含量和钙含量与标识不符,但符合国家关于奶粉中维生素D含量和钙含量的推荐性标准,且针对的不是婴幼儿、老年等特殊群体,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建议公安机关按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进行移送审查起诉。关于窦某提供溯源二维码的行为如何认定,侦查机关认为其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经审查,溯源二维码主要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扫描溯源二维码后转跳的验证页面主要显示的是知名品牌商标标识,其本质与电子商标无异,应认定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遂改变侦查机关定性,该意见被法院判决采纳。
三是形成打击合力,净化食品安全环境。虽然涉案豆奶粉经检测核心指标能够达标,但考虑系在小作坊中生产灌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遂依法严厉打击,对在案7名犯罪嫌疑人全部依法提起公诉,同时建议对主犯判处实刑。检察机关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代理经销商知假售假,消费者难辨真假等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剖析,及时对接企业、联合市场监管、公安机关,建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司法+公益诉讼+行政执法”联动配合协作机制,推动形成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合力。通过线上宣传、线下宣讲等方式,加强普法宣传,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让公众及时了解最新造假手段,提升消费者的鉴别真伪的能力。
【典型意义】
(一)针对假冒食品药品等涉民生知识产权犯罪,依法引导开展全链条打击。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生产经营型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围绕生产者形成完整的上下游产业链,严重侵害被害企业合法权益。仅对部分环节进行打击,很难实现标本兼治效果,侵权行为很快“死灰复燃”。因此在办理该类案件时,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提前介入的引导作用,联合公安机关对上下游产业链进行全面摸排,进行全链条打击,方能“标本兼治”。
(二)准确把握案件定性,依法从严打击。在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对上游生产加工“假冒”包装人员如何定性,不同地区、不同机关认定标准不一,尤其是在面对提供溯源二维码及网页验证等新型“包装”时,争议更为激烈。检察机关在处理该类问题时,应深入理解立法本意,充分查清上游包装生产、提供人员的地位和作用,对其中未在事前、事中形成通谋或者直接参与产品生产的,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三)联合相关部门,共同筑牢民生防火墙。奶粉作为一种常见食品,在人民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很多家庭的常备食品之一。假冒品牌奶粉不仅侵犯了被害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假冒产品多系小作坊中生产灌装,同时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为此,检察机关在严厉打击形成高压态势的同时,应注重强化协作配合,扩大检察宣传,有效推动形成联合整治、行业自律、群众参与的良好局面,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