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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2:连某等3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4-12-02 15:08:00  来源:江苏ag尊龙凯时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至2023年11月期间,被告人连某在未取得某知名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从陈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吊牌16万余套,并从当地服装市场批发无标服装。连某等3人将上述假冒吊牌挂在无标服装上,通过在某知名平台上注册店铺,共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14万余单,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980余万元,三被告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引导侦查取证 2023年12月,江阴市检察院经商请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做好以下侦查取证工作。一是核实连某全部网店(含已关闭网店)的销售记录,以准确认定其非法经营数额;二是对假冒吊牌的来源、有无其他销售渠道等情况开展全面侦查,后公安机关抓获制造、使用假冒吊牌人员8名;三是及时确认违法所得金额,并建议冻结被告人连某用于接收销售款的银行卡内85万余元。2024年1月4日,江阴市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连某批准逮捕。

审查起诉 2024年2月4日,江阴市公安局以连某等3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江阴市检察院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准确适用法律改变案件定性。连某将从他人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吊牌挂在无标服装上属于“使用”商标,后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应当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二是明确优先顺位和抵扣方式。2024年2月27日,江阴市检察院牵头法院、公安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就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违法所得的没收与对权利人的赔偿顺位以及是否能互相抵扣等问题开展论证。江阴市检察院认为,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侵权行为人需承担没收违法所得的刑事责任和对权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并不是直接来源于权利人,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司法机关通常直接将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削弱了侵权人的经济赔偿能力,导致被侵权人民事胜诉后,无法获得赔偿或者充分赔偿。为充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权利人的赔偿”应当优于“没收违法所得”,法院对此予以认可。三是推动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考虑到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等刑事案件终结以后,周期较长,且连某被判刑后再行赔偿无法获得量刑上的优惠,可能导致赔偿的积极性不足。为保障权利人更加及时、有效的获得赔偿,江阴市检察院通过检察护企专班联系某知名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建议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24年3月15日,该知名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向江阴市检察院提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提出连某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消除影响等诉求。

2024年3月18日,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对连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提起公诉。某知名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连某等三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并且在抖音平台及全国性报刊媒体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指控与证明犯罪 2024年4月26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就连某等3人假冒注册商标案的刑事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开庭审理,江阴市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观恶性小、侵权时间较短、对权利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等辩护意见,且认为惩罚性赔偿倍数过高。公诉人及民事诉讼原告作出如下答辩:一是被告人在店铺因侵权被网络平台清退后,随即注册新的店铺继续销售,共计注册店铺24家用于销售侵权产品,主观恶性较大;二是销售单数多、销售金额大、地域范围广、侵权获利较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三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对于冻结的款项85万余元,连某表示愿意将其中50万元作为违法所得及剩余部分35万余元作为赔偿金,全部赔偿给民事诉讼原告。

处理结果 2024年4月26日,江阴市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连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对被告人连某济、陈某琴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连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某知名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3万元;三十日内在“抖音”平台和《人民法院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持续时间不少于七日,消除不良影响。

2024年4月30日,江阴市检察院牵头市公安局、市法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签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违法所得追缴工作的意见(试行)》,明确对权利人的赔偿可以从追缴违法所得的数额中予以扣除,各方在知识产权类案件查办的不同阶段,应及时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和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必要时可进行赔偿保证金提存,为弥补权利人损失奠定经济基础和提供制度保障。

【参考意义】

一、围绕侵权产品生产、销售链条,全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知识产权是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和无形资产,对于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提升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国家创新发展能力都起到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不能就案办案,要围绕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链条,对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仍提供原材料、包装材料、标签标识的,一并查处,铲除制假、售假的产业链,营造保障、激励创新的营商环境。

二、确立民事赔偿优于刑事追缴,推动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刑法》对于将犯罪行为人的违法所得用于赔偿被害人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机关直接没收违法所得的做法削弱了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以及通过赔偿获得从宽处罚的动力。确立民事赔偿优于刑事追缴,通过推动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方式,有利于督促犯罪嫌疑人积极履行赔偿责任争取从宽处罚,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同时保障权利人获得更加迅速、便利、充分的救济,激发创新动力,保护新质生产力。

三、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应当针对违法所得开展专门调查、审查,及时采取扣押、冻结等措施,必要时可进行赔偿保证金提存。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违法所得是判处罚金的依据,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时,应当引导侦查机关对违法所得的数额和依据开展专门调查,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及时采取扣押、冻结等措施。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也应当积极督促犯罪嫌疑人退出违法所得,为后续追缴和赔偿权利人创造条件。侵权人有赔偿意愿,但就赔偿数额暂无法与权利人达成一致的,可进行赔偿保证金提存。

作者:  编辑: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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