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2年8月10日,陶某某与郑某某领取结婚证,婚后育有两子。2023年陶某某在办理房产证时发现其与陈某某存在婚姻登记信息,认为他人冒用其身份办理结婚登记,即向阜宁县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信息。该局审查认为“没有法定主动撤销婚姻登记的法律授权”,未予受理。陶某某对该结果不服,于2024年3月12日向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阜宁县院”)申请检察机关监督。
二、履职过程
监督过程
因案件涉及两个家庭婚姻关系保护,且可能存在行政机关违法行为,阜宁县院决定邀请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的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案件核查。经查,陈某某与陶某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对婚姻登记信息均称不知情。陈某某与陶某某的婚姻登记申请书中既无双方签字,也未张贴双方合影照片,更无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针对人民监督员提出的婚姻登记不得重复问题,经查,陈某某因换二代身份证时变更了身份证号码,所以陈某某与徐某某办理结婚登记时,当地乡镇民政部门未能发现陈某某之前有过婚姻登记。同时,陶某某与郑某某只有结婚证,无婚姻登记信息。经询原发证单位,系因原乡镇民政部门迁址期间将婚姻登记档案遗失导致。
为进一步厘清结婚登记程序、结婚证与婚姻登记信息不一致问题,推动纠纷妥善化解,阜宁县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当事人、行政机关代表等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人民监督员认为婚姻是百姓的人生大事,婚姻登记事关家庭稳定、社会和谐,错误的婚姻登记往往时间跨度长,对当事人工作、生活造成较大困扰,该二人现有婚姻登记与各自实际婚姻状况不符,存在激化社会矛盾的隐患。建议行政机关发现一例,解决一例。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无法定主动撤销婚姻登记的法律授权”的意见,提出根据2021年11月18日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应予及时撤销婚姻登记信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阜宁县院结合听证会议情况、人民监督员意见等,对民政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一是应当依法撤销陶某某与陈某某婚姻登记,封存或销毁相关婚姻登记档案;二是根据陶某某、郑某某申请,应为其办理婚姻登记;三是应当严格遵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审慎审查相关证件、证明材料,依照程序办理结婚登记,对应当存档的材料妥善完整保存。
监督结果
阜宁县民政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依法作出撤销陶某某与陈某某婚姻登记的决定,并为陶某某与郑某某办理结婚登记,彻底解决了当事人的诉求,该错误婚姻登记引发的行政争议得到有效化解。
为进一步跟进落实婚姻登记规范办理,阜宁县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与县民政局的联席会议,建立关于办理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案件协作配合机制,联合开展“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纠纷案件”清理专项行动,推动治理“错误婚姻登记”现象。目前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已督促纠正2件错误婚姻登记。同时推动县民政局开展对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补录宣传工作,对档案遗失又有补证意愿的群众,积极协助其收集补证材料、预约办理时间、提供绿色通道,力争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典型意义
(一)落实“人民监督+公开听证”,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深度参与案件公开审查,通过公开听证,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让行政机关近距离听民声,以民之所想、民之所求,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凸显检察机关办案实效,有效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监督的信心和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切实提升检察公信力,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二)贯彻“争议化解+落实反馈”,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检察机关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人民监督员以人民群众朴素的情怀,提出意见和建议,蕴含社情民意,代表民众意愿,助推检察机关精准监督,聚力解决群众身边的急难愁盼问题。检察机关对人民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如实记录在案,列入检察案卷,认真整改落实,并及时向人民监督员反馈,实现人民民主监督与检察监督的深度融合。
(三)助推“专项治理行动”,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坚持以个案办理推动解决类案问题,检察机关会同人民监督员与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形成监督合力,以点带面参与社会治理,推动行政机关开展婚姻登记档案补录工作,有效解决婚姻登记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促使行政机关提升工作精细化程度,共同做好案件的“后半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