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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保护黄海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5-07-29 16:42:00  来源: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2022年,某农业发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农业发展公司),将4500亩土壤盐渍化的盐田投资改造为池塘养殖区,发包给106户养殖户进行南美白对虾养殖。养殖尾水未经处理直排黄海,影响黄海流域生态环境。

二、履职过程

立案调查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响水县检察院)在开展“黄海保护”专项行动中发现,南美白对虾养殖存在尾水未经处理直排黄海、破坏海洋环境的情况。2023年4月15日,响水县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利用池塘等进行水产养殖的,养殖尾水应当达标排放;养殖尾水的排放不符合有关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1)规定,在海水受纳水域养殖尾水排放限值中,悬浮物排放限值≤100mg/L、化学需氧量排放限值≤20 mg/L、总磷排放限值≤0.4 mg/L。经调查发现,本案中池塘养殖区排放的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总磷均超出排放限值,分别超出219%、45%、31.3%。检察机关认为,池塘养殖尾水入海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是超限值排放,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干警前往虾塘调查取证

开展磋商 2023年4月20日,响水县检察院召集县水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磋商。各部门均认为案涉养殖区尾水排放应适用《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但执法存在困难:一是案涉企业和养殖户对养殖尾水排放标准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高,且养殖户已经在租金、虾苗饲料等方面投入大量成本,目前正处于养殖期,直接关停养殖区极易引发社会矛盾;二是各职能部门在尾水监管方面存在职责交叉,协同执法存在困难;三是县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对于规模较小的养殖区排放的尾水,可以通过生态治理达标排放,但是对于面积大、地形复杂的养殖区域,不但治理技术存在瓶颈,而且治理成本较高。

督促履职 2023年4月27日、5月5日和5月9日,响水县检察院分别向县水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农业农村部门对水域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水务部门加强入海排污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明确尾水规范化治理方式。同时要求各部门协同执法,依法纠正尾水违法排放问题,推动尾水处理规范化治理。鉴于案涉养殖户多、整改难度大,且行政机关协同执法存在困难等问题,检察机关同步专题向县委报告,获得支持。

检察建议发出后,响水县生态环境局牵头,三部门多次联合执法,农业农村部门动态监测养殖区尾水情况,向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水务部门为避免养殖区继续向黄海超标排放尾水,拆除排水口60余处。生态环境部门探索并制定南美白对虾养殖尾水处理技术方案。三部门联合执法推动企业建成总造价1070万元的尾水处理工程,实现了尾水处理的提档升级。另外,案涉企业还建成生态保护教育基地,通过教育、培训提升养殖户规范化养殖的意识和能力。

2023年7月25日,响水县检察院邀请职能部门、人民监督员、专家、特邀检察官助理召开听证会,评估养殖区生态治理效果。各职能部门、专家等现场调查认定,经过治理的尾水符合《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案涉养殖区完成规范化整改。

邀请职能部门、人民监督员、专家、特邀检察官助理实地查看养殖区域整改效果

基层治理 2024年4月,响水县检察院在办理本案基础上,发现沿海其他14万余亩养殖区存在共性问题,但沿海养殖区分散、养殖品种多元,各养殖区各自排水入海,无法统一适用本案南美白对虾单一品种养殖整改方法,如何实现尾水达标治理遇到技术难题。2024年5月3日,江苏省《池塘养殖尾水生态处理技术规范》正式实施,规定了池塘养殖尾水生态处理的设施要求及尾水处理的技术要求,为14万亩养殖区规范化整改提供了依据。经研究,响水县检察院认为技术难题不能成为超标排放的理由,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各职能部门、专家按照已实施的技术规范,研究破解治理难题的方法。在响水县检察院推动下,生态环境部门为沿海养殖区制定出《区域尾水集中处理设计方案》,通过划定沿海特定区域收集尾水进行集中处理、统一排放,破解了达标排放技术难题。沿海养殖区根据方案建成12540余亩沿海养殖集中尾水处理区,增设40个尾水排放监测点,并建立常态化尾水管理制度,建成12万余亩规范生态养殖社区。

在响水县检察院推动黄海沿线养殖区生态治理的基础上,盐城市检察院决定在全市开展沿海养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向市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并将工作情况向盐城市委汇报,推动全市开展养殖尾水污染防治专项行动。两单位先后成立工作专班,出台《盐城市百亩以上连片池塘标准化改造奖补改造方案》《切实强化沿海水产养殖尾水污染防治监管工作方案》等,排查全市水产养殖面积170万亩,33万余亩尾水治理项目方案已完成编制。

三、典型意义

1.检察机关办理跨部门公益损害案件,应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督促之诉、协同之诉的作用,推动形成行政执法合力。检察机关办理重大公益诉讼案件,往往违法情形具有普遍性、整改难度大,且涉及多个主管部门。对于行政机关因职能存在交叉未形成行政执法合力,致使违法行为难以根治的,应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定位,通过磋商、检察建议、听证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跨部门履职形成行政执法合力,将公益诉讼制度优势转化为基层社会治理效能。

2.检察机关应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分层分级精准监督,同时深入分析案件背后的治理难题,为地方党委政府实现基层治理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针对沿海养殖尾水违反强制性标准排放破坏海洋环境问题,检察机关应发挥一体履职优势,分层分级精准监督,从个体到全县再到全市,逐步推动问题解决。同时,通过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黄海沿线养殖区生态治理难题,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建言献策,推动摸索出系统化治理路径,从而实现区域性生态环境系统治理、综合治理。

3.检察机关应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统筹好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应找准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有针对性开展专项攻坚,最大可能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化解社会矛盾。检察机关在督促企业消除违法行为的同时,要关注企业发展,针对治理难题,可以联合行政主管部门想办法、谋对策,推动企业依法整改、转型升级,以延伸检察履职暖企、护企,最大程度化解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矛盾。

(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响水县人民检察院提供)

作者:  编辑: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