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7年8月,被告人洪某某、周某等人为骗取出口退税,由他人牵线联系到被告单位深圳某贸易公司,在深圳某贸易公司向广东某通讯技术公司等上游手机供货商进货时,以周某控制的镇江某科技公司等4家公司名义与上游供货商签订虚假手机采购合同,提供虚假资金流水,采取票货分离的方式,将上游供货商本应开具给深圳某贸易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周某控制的公司,从而取得虚假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深圳某贸易公司则从中收取高额开票费。
扣押的部分涉案山寨手机和道具手机
同时,为取得用于出口退税的报关单证,洪某某控制的多家香港公司又与周某控制的公司签订虚假手机出口外贸合同,并通过借货配单方式,从他人手中租用“道具”手机冒充外贸合同中的手机进行虚假报关。最后,由周某控制的公司用上述单证手续向镇江市国家税务局虚假申报,累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7.2亿余元。
二、履职过程
提前介入。2017年8月28日,侦查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镇江市检察院应侦查机关商请提前介入,通过实质化阅卷,走访税务、海关等部门,详细了解出口退税流程,就案件侦查取证方向、通过“货物流、资金流、票流”固定和提取相关证据,对查实“道具手机”以证实虚假出口贸易、追赃挽损等问题均提出明40余条补侦意见,要求严格区分3个犯罪团伙的主观故意,建议分别定罪;查明各涉案人员参与违法犯罪的时间,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建议甄别已冻结的180余个银行账户的资金属性。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违法犯罪链条各环节的事实得以查清,证据进一步完善。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和侦查机关会商案情
审查起诉。2018年7月27日至2019年1月14日,侦查机关分3批对深圳某贸易公司等被告单位、洪某某等被告人移送镇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并案审查,在查实被告单位、被告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同时,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效用,开展追赃挽损,成功督促被告人周某退赃人民币5000余万元,9名被告人全部认罪认罚。2019年1月31日,镇江市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洪某某等14名被告人、深圳某贸易公司等4家被告单位向法院提起公诉。
办案检察官向检察官联席会议汇报案情
指控与证明犯罪。2019年7月4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周某、镇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辩护人其从事的是“四自三不见”(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不见外商,货主、产品)的不规范出口业务,只是行政违法,不明知是犯罪。公诉人答辩:
经走访海关、税务等单位,到外贸企业进行调查取证,进一步了解海关对于进出口货物监管的详细流程,明晰出口报关及申报出口退税具体的流程,以及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风险点等,通过亲历性的补查,认为:周某主观上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通知的规定:出口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要实际参与出口交易活动,确保出口业务的真实性,禁止出口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周某作为长期业内从业人员,其对于“四自三不见”业务的违法性以及极易被他人用来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风险应当是明知的;2.报关工作是外贸企业关注的重点,而公司因为报关原因被海关查处过多次,周某仍然与洪某某合作,可见异常;3.该案所有的报关单都是10万美元左右一单,是因为海关对于10万美元左右的货物抽检率很低,这也是逃避打击的表现形式。4.洪某某亦曾供述虽未明确告知周某骗税的详尽事实,但言语交谈中都或多或少提及,其亦能证实周某明知。5. 本案中,周某所有的业务都是由会计赵某某具体经手,故周某将责任推卸给赵某某,经与多次辩护人沟通,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让赵某某如实供述,全面梳理公司非法所得梳理,并对周某行为进行相应指证。
处理结果。2019年8月2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洪某某等1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7.5亿元至5万元不等;判处深圳某贸易公司等4家被告单位罚金1亿元至50万元不等。被告人周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0年6月29日,上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主动性不强、履职不到位等问题,镇江市检察院依法制发检察建议,从稽查管理、税源监控、行业监管等方面建议完善税收征管措施、强化监管执法。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职能部门迅速在全市范围内采取专项行动,有效堵塞了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监管等方面的制度漏洞。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呈产业化发展,造成国家巨额税款损失,对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和出口贸易活动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这类犯罪往往涉及虚开、配货、报关、地下钱庄、退税等多个犯罪链条,内部分工精细,且相对独立,相互勾结,呈现产业化、专业化、隐蔽化特点。本案中涉及“购税票、假出口、申报退税”三个团伙,各被告人、被告单位参与的时间、环节各不相同,应当依据其具体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分别定性处理。有真实交易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赚取开票费,让上游企业将本该开具给自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他人,应当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明知他人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观故意,仍然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同时,对于虚开骗税等多环节、多链条的犯罪行为,认定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不能根据单个环节判断,应当对整个链条进行综合分析。
2024年3月,该案被最高法、最高检作为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发布。
(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提供)